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水利水电工程一级
西北民营企业
谢永生
9162090079486562XJ
101000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辽宁省 山西省更多(23)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290号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47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48

    供应商 3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3

    中标 548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3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5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78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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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03月17日15时12分,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夏寨至王民公路(Y202)时发现K0+500m处公路两侧路肩被挖开,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系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西吉县水务局农田灌溉工程所施工挖掘,经现场勘验,挖掘路肩面积为2.52平方米,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未取得行政许可情况下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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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5000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3-04-14
宁西交罚2023020号
2
2021年8月20日下午,市应急管理局在对你公司承建的灵台县邓家川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你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令灵台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2021年8月21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违法事实进行了检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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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40000
灵台县应急管理局
2021-08-27
(灵)应急罚〔2021〕4号

被执行人 5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62090079486562XJ
新标准
营业执照
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节水灌溉材料、管材、管件、型材、板材、饮水用塑料管材的开发、制造、销售、安装;水利信息化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智能水务信息化及自动化设备制造、集成及施工;污水处理、水净化处理、水资源综合开发及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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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2056-11-23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决字(2024)第0053号
新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2024-04-18
2099-12-31
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QH620240122588849
新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2024-01-31
2099-12-31
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
YMJYL2022006
新标准
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
在大凉线公路K4+735/917/969,K5+185共4处穿越公路埋设污水管道的行政许可.
2022-09-28
2042-09-28
元谋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5
潼城2023002
新标准
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
非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2023-05-10
2099-12-31
潼南区城管局
6
(酒经税)许准字﹝2020﹞第(63)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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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7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宁0422民初4568号
被告
原告:
王某甲
被告:
郭某某,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某
13292.61
1、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用品费合计44308.70元的30%即13292.61元(已付8000元,再付5292.61元); 2、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105元,被告郭某某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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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1
2
--
(2023)甘0902民初5501号
被告
原告:
黄某
被告:
黄某1,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昭泰建筑有限公司
780
一、被告酒泉昭泰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共计76878.93元; 二、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酒泉昭泰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某劳务费780元;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酒泉昭泰建筑有限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71元,原告黄某承担7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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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3
--
(2023)甘0822民初1930号
被告
原告:
马某某
被告: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灵台县水务局,甘肃汭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5834.3
一、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马某某砂石料款55834.30元,甘肃汭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00元,减半收取598.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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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4
--
(2023)甘0902民初4014号
被告
原告:
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F某某,安徽观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46532.5
一、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38652.5元,并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付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7880元,由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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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5
--
(2023)桂0722民初202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75405
一、被告L某某应向原告C某某支付尚欠货款17540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7540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23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L某某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由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8元(原告已预交1974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二项合计4648元,由被告L某某、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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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6
--
(2023)桂0722民初201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3202
一、被告L某某应向原告L某某支付尚欠租金7320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7320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23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L某某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由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元(原告已预交852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二项合计2404元,由被告L某某、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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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7
--
(2023)桂0722民初2024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L某某,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6234
一、被告L某某应向原告N某某支付尚欠租金2623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623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23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L某某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由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元(原告已预交241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二项合计1182元,由被告L某某、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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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8
--
(2023)桂0722民初202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9380
一、被告L某某应向原告L某某支付尚欠租金5938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593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23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L某某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由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元(原告已预交672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二项合计2044元,由被告L某某、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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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9
--
(2023)桂0722民初202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550
一、被告L某某应向原告C某某支付尚欠租金455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5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23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L某某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由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二项合计750元,由被告L某某、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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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10
--
(2023)甘0981民初1498号
被告
原告:
肃州区裕远铁件加工厂
被告:
瓜州县龙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8575
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肃州区裕远铁件加工厂货款26000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575元,合计285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肃州区裕远铁件加工厂承担4元,被告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3-08-14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甘肃祁连花海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裕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19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吴忠市新景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吴忠市新景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4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L某某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3-01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吴忠市新景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1-18
6
裁判文书
水利
中盛经纬(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12-30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盛经纬(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08-20
8
裁判文书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Y某某
祥云县人民法院
2023-06-15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Y某某
祥云县人民法院
2023-04-11

开庭公告 2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赣1023民初72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P某某,P某某,南昌市国安劳务有限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2024-05-14
2
--
--
被告
原告:
开封市双强商砼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尉氏县人民法院
2024-05-07
3
--
(2024)宁0422民初51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银川邦辉劳务有限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吉县人民法院
2024-04-26
4
--
--
其他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5
--
--
被告
原告:
天津盛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被告:
吴玉柱与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24
6
--
--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24
7
--
(2024)宁0422民初581号
被告
原告:
宁夏瑾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吉县水务局,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
西吉县人民法院
2024-04-22
8
--
(2024)宁0422民初51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
西吉县人民法院
2024-04-08
9
--
(2024)辽1321民初38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县分公司,大连盛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W某某
朝阳县人民法院
2024-04-02
10
--
(2023)宁0402民初7032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吴忠市新景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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