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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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度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 | 限期3个月整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勘察设计业务。整改期内,可按照整改材料要求上报整改材料 ...更多 | --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2020-04-30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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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10-12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10-27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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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20号 | 消防设计审查 | 该项目符合新建工程项目消防设计要求 | 2022-04-25 | 2099-12-3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91110108600483827E | 营业执照 | 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 1996-05-06 | 2099-12-31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91110108600483827E | -- | 营业执照 | -- | 2036-05-05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 | [2019]施[海]装字0123号 | 2018年海淀区青龙桥街道圆明园东里小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 | 装饰装修工程 | 2019-06-03 | 2099-01-01 | 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5 | ﹝2019﹞施﹝海﹞装字0139号 | 2018年上地街道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 | 装修 | 2019-06-13 | 2099-01-01 | 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6 | [2019]施[海]装字0127号 | 2018年海淀区中关村街道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 | 装饰装修工程 | 2019-06-05 | 2099-01-01 | 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7 | ﹝2020﹞施﹝海﹞装字0290号 | 2019年海淀区清河街道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二次) | 装修 | 2020-10-15 | 2099-12-31 | 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8 | [2019]施[海]装字0110号 | 2018年海淀区八里庄街道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 | 装饰装修工程 | 2019-05-23 | 2099-01-01 | 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9 | J1000015974503 | -- | 变更 | -- | --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 |
10 | ﹝2020﹞施﹝海﹞装字0134号 | 2019年海淀区羊坊店街道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 | 装修 | 2019-12-30 | 2099-12-31 | 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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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沪0114民初5709号 | 其他 | - | -- | 本案按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2撤诉处理 | 2024-03-26 |
2 | -- | (2024)沪0114民初3161号 | 其他 | - | -- | 本案按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2撤诉处理 | 2024-03-26 |
3 | 劳动争议 | (2019)京民申158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N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9-03-29 |
4 | 劳动争议 | (2018)京01民终495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N某某负担五元,由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元五角,由北京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元五角(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16 |
5 | 劳动争议 | (2016)京0108民初19836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北京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海南中咨投资顾问公司 | 82271.5 | 一、北京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N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837.5元;
二、北京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N某某支付二O一五年五月及六月工资差额共计485.48元;
三、北京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N某某支付二O一五年七月二日至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434元;
四、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N某某负担五元,已交纳;余款五元由北京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1-21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年朝民初字第24760号 | 被告 | 被告: L某某,北京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138350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医疗费一万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护理费一万零八百元、残疾赔偿金八万零六百四十二元、精神抚慰金二千元、误工费一万零六百六十六元、交通费五百元。
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医疗费二万零九百三十九元零三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五十五元、营养费一千三百五十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五十四元。
四、被告北京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T某某鉴定费九百四十五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修车费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五角。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三十二元,由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负担七百二十二元四角,由被告北京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三百零九元六角(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已预交,被告北京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十五元,由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负担三十五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28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朝民初字第24760号 | 被告 | 被告: L某某,北京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138350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医疗费一万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护理费一万零八百元、残疾赔偿金八万零六百四十二元、精神抚慰金二千元、误工费一万零六百六十六元、交通费五百元。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医疗费二万零九百三十九元零三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五十五元、营养费一千三百五十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五十四元。四、被告北京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T某某鉴定费九百四十五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六、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修车费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五角。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三十二元,由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负担七百二十二元四角,由被告北京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三百零九元六角(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已预交,被告北京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十五元,由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负担三十五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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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宁0106民初5887号 | 被告 | 原告: 银川阅海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咨询外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
2 | -- | (2024)京02民终3894号 | 其他 | -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