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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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组织机构中4名监理人员证书过期;2.监理规划人员进退场计划时间节点不明确,修改的内容未及时更换;监理细则编制依据规范标准有过期废止现象,旁站监理细则措施简单,缺测试、调试等细则;监理细则、方案等资料上没有加盖执业印章;3.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监理没有动态监管记录,现场电焊工2人证书过期;4.缺少监理平行检验资料;5.监理评估报告、日志信息记录不完整。 ...更多 | -- |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08-27 | 苏住建建〔2019〕33号 | |
2 | 1.专监、监理员变更无手续;2.监理日志内容无隐患整改、复查等内容;3.施工专项方案无施工单位内审记录;4.检测单位资质审查记录未见;5.旁站方案范围与旁站记录不一致,旁站记录关键点不全;6.工程质量验收划分未进行报审;检验批独立复核记录不全;7.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证、安全员证、电工、电焊工、司索工证均过期,监理未识别;8.安全专项方案监理部未留存;9.龙门吊报审资料未见。 ...更多 | -- |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8-10-15 | 苏住建建〔2018〕32号 | |
3 | 监理单位不履行规定义务 | 罚款伍仟元整 | 5000 |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 2014-09-25 |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第2220140110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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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231002294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 |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甲级,水利水电工程乙级,电力工程乙级,铁路工程乙级,通信工程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甲级 ...更多 | 2023-11-30 | 2024-08-01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2 | 20-15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证书 | 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为5级及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业务。 | 2020-10-20 | 2025-10-19 |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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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浙0782执703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70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9-19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39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上海唯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8500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唯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7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500元;
二、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0.04元,由原告负担773元,被告负担25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06 |
3 | 其他 | (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40号 | 其他 | - | -- |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不报、虚假申报以及隐藏、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更多 | 2015-01-12 |
4 | 合同纠纷 | (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40号 | 其他 | - | 652737.44 | 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Z某某支付监理费652737.44元,并自2013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自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Z某某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654元,申请执行费8984元。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
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553900163510550 ...更多 | 2015-01-12 |
5 | 合同纠纷 | (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247号 | 上诉人 | - | 750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8元,由上诉人上海唯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2-15 |
6 | 合同纠纷 | (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2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上海唯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上海唯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 652737.44 | 一、被告上海唯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唯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监理费652737.44元。并自2013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4元,(已由原告Z某某预交),由被告上海唯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唯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