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俞若明
91350100158165446B
5000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广东省 四川省更多(16)
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81号五洲大厦写字楼11层C、D单元
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5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88

    供应商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9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53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19 历史 10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180

法院公告 12

开庭公告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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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承包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孙家坡1306-638地块住宅混合公建用地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工地正在施工,经查发现该单位露天焊接钢材,产生粉尘等污染物,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此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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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该单位露天焊接钢材,产生粉尘等污染物,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此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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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2024-01-11
朝环境监察罚字〔2024〕8号
2
大气污染防治类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处罚类别:罚款
10000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2024-01-11
朝环境监察罚字20248号
3
该单位在其承建的“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孙家坡1306-638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项目(11#商业楼等34项)-(5#~10#住宅楼、14#办公楼、15#社区配套服务中心、16#托幼主楼、16#托幼门卫、17#社区配套楼、B#地下车库、C#地下车库、2#人防出入口、5#~9#人防出入口)”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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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20000元罚款
20000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12-28
京建法罚(朝建)字〔2023〕第590336号
4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处罚内容:处20000元罚款;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0
20000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12-28
京建法罚(朝建)字2023第590336号
5
2023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东城区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9标段(7、8、9#楼)外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工程现场涉嫌存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行为,遂于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6月11日00时40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东城区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9标段(7、8、9#楼)外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工程现场未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的情况下使用两辆卡车进行场界内装卸装修材料施工作业,存在未取得夜间施工的行为,遂于2023年6月11日立案调查,经本行政机关现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其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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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10000元
10000
永外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组
2023-06-16
京东永定门外街道罚字〔2023〕069号
6
2023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东城区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9标段(7、8、9#楼)外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工程现场涉嫌存在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行为,遂于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11日00时40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东城区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9标段(7、8、9#楼)外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工程现场未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使用两辆卡车进行场界内装卸装修材料施工作业,存在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遂于2023年6月11日立案调查,经本行政机关现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其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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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10000元
1000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
2023-06-16
京东永定门外街道罚字2023069号
7
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施工现场5-9#楼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米的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不符合DB11/945-20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1.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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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施工分包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存在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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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05-10
京建法罚(顺建)字2023第660076号
8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15000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1-10-08
--
9
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静安区市北高新园区18-03地块商品住宅项目存在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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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15000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1-09-24
第〔2020〕210091号
10
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11时00分在其承建的顺义区后沙峪镇SY00-0022-6014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项目施工工地施工现场存在裸露的易产生扬尘的袋装水泥经现场皮尺测量东西长4米南北长2米面积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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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1万元
10000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办事处
2021-05-18
〔2021〕0077号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榕鼓税一﹞许准字﹝2020﹞第﹝4040﹞号
新标准
税务行政许可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2020-07-1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
2
﹝闽﹞JZ安许证字﹝2019﹞FZ0945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
2022-10-26
2025-10-25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3
91350100158165446B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装饰设计乙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三级,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级,专业承包金属门窗工程一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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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1-09
2099-12-31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8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闽0430民初282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科诺欣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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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2
--
(2023)闽0105民初1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97311.72
一、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731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两段计算,均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清欠款之日止,第一段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6日起计算;第二段利息以297311.72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二、驳回原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013.40元(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12286.80元,减半收取计6143.40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由原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56元,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5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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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8
3
合同纠纷
(2022)鲁02民终1219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3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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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4
--
(2022)沪0118民初1435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
驳回原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72.50元,减半收取22,68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86.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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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6
5
合同纠纷
(2022)冀10民辖终87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11-04
6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闽04民终759号
第三人
-
943106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1)闽0427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驳回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支付其他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支付设计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二、变更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1)闽0427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883106元,以及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7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设计费30000元。四、驳回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371元,由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1元,由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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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7
其他
(2022)闽07民终1359号
第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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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8
--
(2022)沪0118民初14354号
申请人
-
4821567.03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价值4,821,567.0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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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9
票据纠纷
(2022)冀0121民初761号
被告
原告:
石家庄市双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井陉县鑫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定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南昌五加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宁夏驰银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彦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500000
被告井陉县鑫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定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驰银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彦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石家庄市双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70元,共计7470元,由被告井陉县鑫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定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驰银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彦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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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10
其他
(2022)闽0702民初1519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00000
一、福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欠付工程价款180万元,并从2021年12月14日起至欠付工程价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欠付工程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36.40元,减半收取12218.20元,由福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18.92元,由Z某某负担2199.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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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法院公告 1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2-12-15
2
裁判文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N某某,华滋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华滋中旺房地产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12-3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N某某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09-26
4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漳州鸿业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龙海市人民法院
2021-04-27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L某某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11-10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漳州鸿业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龙海市人民法院
2020-11-03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19-05-07
8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18-09-13
9
裁判文书
承揽合同纠纷
N某某等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07-31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承揽合同纠纷
N某某等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07-08

开庭公告 15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辽0211民初398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宏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2
--
(2024)苏0411民初185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红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3
--
(2024)苏0411民初185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红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4
--
(2024)粤0705民初998号
被申请人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2-27
5
--
(2024)粤0705民初99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W某某,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2-27
6
--
(2024)闽0112民初69号
被告
原告:
福建卓越荣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7
--
(2024)闽0112民初69号
被告
原告:
福建卓越荣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长乐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8
--
(2024)沪0118民初168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红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9
--
(2024)沪0118民初168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红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10
--
(2024)粤0705民初665号
被申请人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2-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