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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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00438002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住所的变更,变更前:南京市成贤街114号,变更后:广州路189号民防大厦18层 | 2021-03-23 | 2025-03-12 | 中共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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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8)苏0105民初933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光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苑办事处,南京市停车设施管理中心,南京市建邺区停车设施管理中心 | 76097.84 | 一、被告南京光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097.84元,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苑办事处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17 |
2 | 其他 | (2016)苏01民终1296号 | 被上诉人 | - | 4820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31元,由上诉人江苏文华英菲尼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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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8)苏0105民初933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光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南京市停车设施管理中心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19-09-19 | |
2 | 劳动争议 | (2018)苏0105民初933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光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南京市停车设施管理中心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19-04-24 |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苏01民终1296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02 | |
4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15)雨民初字第01258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文华英菲尼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雨花街道办事处,南京市停车设施管理中心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5-08-13 | |
5 | 劳动争议 | (2018)苏0105民初933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市停车设施管理中心,南京光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