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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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17冀TKF01203﹝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2-09-02 | 2099-12-31 |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2 | 起17冀TKF01299﹝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3-05-08 | 2099-12-31 |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3 | ﹝衡湖﹞登字﹝2022﹞第333号 | 营业执照 | 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 2022-04-01 | 2045-01-15 |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 |
4 | ﹝衡湖﹞登字﹝2022﹞第342号 | 营业执照 | 备案登记-更换经理 | 2022-04-07 | 2045-01-15 |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 |
5 | ﹝衡湖﹞登字﹝2024﹞第86号 | 营业执照 | 迁出登记 | 2015-01-16 | 2045-01-15 |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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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陕0102民初9040号 | 原告 | 原告: 河北通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388019.4 | 一、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通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88019.40元及利息(以388019.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6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通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808元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款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