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索霏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刘菲
9144190058631716X0
1000万元人民币
-
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221号4号楼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2项;管理体系认证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21955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索霏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万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K某某,K某某,匡敦荇
45400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索霏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万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0919-A的《定作承揽合同(雨刷自动铆接机)》、编号为20190919-B的《定作承揽合同(雨刷自动组装机)》已于2020年8月27日已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万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索霏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返还定金454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日起计算;以25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K某某、K某某、匡敦荇对被告东莞市万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索霏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4.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索霏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139.04元,由被告东莞市万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K某某、K某某、匡敦荇共同负担9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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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执2309号
申请人
-
--
--
2020-02-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71民初2183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索霏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斯蒂尔机械设备(嘉兴)有限公司,张志豪
89600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斯蒂尔机械设备(嘉兴)有限公司签署的《机械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STL-602续签)》; 二、被告斯蒂尔机械设备(嘉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索霏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退还货款89600元; 三、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索霏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4.4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84.45元,由两被告负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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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1)粤19民终5012号
上诉人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