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张克诚
916205002248909038
35000万元人民币
西藏自治区 江苏省 安徽省更多(11)
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甘肃建投总部经济城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9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59

    供应商 17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8

    中标 42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81

    工法 3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历史 3 >

行政处罚 30 历史 3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45

信用中国 24

裁判文书 968

法院公告 67

开庭公告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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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
2023-12-19
长芙二所税限改〔2023〕2968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限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信勇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租赁款559 377元及违约金(以559 37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29 092.8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信勇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 660元,财产保全费3 450元,合计13 110元,由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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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3-11-23
〔2022〕湘0104民初23333号
3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
2023-11-16
长芙二所税限改〔2023〕2757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4民初210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4民初210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海仝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167594.4元;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4民初210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海仝耀实业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1、以货款本金10352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止;2、以货款本金1167594.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1542元,由上海仝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34元,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3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81元,由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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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3-10-07
〔2023〕湘01民终8253号
5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
2023-09-25
长雨税限改〔2023〕6943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维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104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104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上海仝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536元,由被上诉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6元,由被上诉人上海仝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8268元,被上诉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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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3-09-20
〔2023〕湘01民终9059号
7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
2023-08-16
长芙二所税限改〔2023〕2079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926738.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66125.78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的指定账号,开户名: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苏州分行胥口支行,账号1102261919000024610;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9960元,由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03元,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157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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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3-06-05
〔2022〕苏0506民初9664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丰盛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租金4717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943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22年5月1日,之后以471793元为基数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丰盛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丰盛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8元,由原告合肥丰盛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8元,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00元;保全申请费3089元,由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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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3-05-11
〔2022〕皖0102民初9431号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梓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10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3月9日为5427.9元,之后的违约金以欠付货款2601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2年3月10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梓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26元,财产保全费2195元,共计8521元,由原告长沙梓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83元,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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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3-05-10
〔2022〕湘0104民初19742号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湘0104执恢551号
2024-03-07
(2022)湘0104民初5140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湘0104执13057号
2023-10-07
(2023)湘01民终8253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湘0104执12852号
2023-09-20
(2023)湘01民终9059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45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070345
(2024)甘0104执1418号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2
883864
(2024)甘0503执恢219号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3
151293
(2024)皖0102执3669号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4
47523
(2024)甘0503执1227号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5
829455
(2024)甘0103执恢141号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19
6
50281
(2024)甘0503执1151号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024-04-19
7
79431
(2024)甘0502执778号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8
144199
(2024)甘0191执1942号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9
2052903
(2024)甘0502执768号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15
10
98822
(2024)甘0503执1081号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024-04-12

信用中国 2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天市水发﹝2021﹞168号
新标准
关于天水市麦积区五公司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5.1398hm2,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216.42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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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2099-12-31
天水市水务局
2
天市水发﹝2021﹞169号
新标准
关于秦州区五公司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0.9262hm2,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71.8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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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2099-12-31
天水市水务局
3
地字第620500202100064号
新标准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恒泰家园经济适用住房(麦积区五公司家属院片区棚改安置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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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2099-12-31
天水市自然资源局
4
天人防发﹝2021﹞75号
新标准
天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办渭水园B2号住宅楼等项目易地建设的批复
甘肃省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决定书
2021-07-08
2099-12-31
天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5
甘建公告〔2017〕24号
旧标准
--
建筑施工
--
2099-12-31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建字第620500202100105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秦州区五公司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2021-09-10
2099-12-31
天水市自然资源局
7
天人防结审﹝2022﹞第6号
新标准
甘肃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决定书
恒泰家园经济适用房(五公司家属院棚改安置房)
2022-03-01
2099-12-31
天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8
天秦国税许准〔2016〕67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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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秦州区税务局
9
(秦区税)许准字〔2018〕第(159)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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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秦州区税务局
10
D362008883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类别及等级
2020-07-02
2025-07-02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96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陕0581民初187号
被告
原告:
陕西海扬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按原告陕西海扬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4-01-17
2
--
(2023)甘0503民初3621号
被告
原告:
甘肃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7066
由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甘肃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129505元,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17561元,合计1470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计1621元,由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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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3
--
(2023)甘05民终140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2元,由上诉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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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4
--
(2023)甘0521执81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3)甘052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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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9
5
--
(2023)甘05民终120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0600.56元,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0091.55元,由各自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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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6
--
(2023)甘01民终7622号
上诉人
-
--
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4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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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7
--
(2023)甘0503民初3419号
被告
原告:
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7013.45
由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7013.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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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8
--
(2023)甘0503民初3418号
被告
原告:
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999.92
由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4999.92元,并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95%支付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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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9
--
(2023)宁0122民初4439号
被告
原告:
宁夏辉鸿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95396
一、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向原告宁夏辉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47698元,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且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以3476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为标准向原告宁夏辉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6月15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宁夏辉鸿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辉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23元,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3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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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10
--
(2023)沪0117民初14355号之一
其他
原告:
上海建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解除本院对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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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

法院公告 6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S某某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2
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Z某某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G某某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24-03-20
4
送达公告
追偿权纠纷
D某某,Y某某
南昌县人民法院
2024-01-02
5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Z某某
皋兰县人民法院
2023-12-24
6
裁判文书
--
D某某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12-10
7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Z某某
皋兰县人民法院
2023-11-21
8
送达公告
追偿权纠纷
D某某,Y某某
南昌县人民法院
2023-11-07
9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S某某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23-09-14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卖合同纠纷
H某某、D某某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07-27

开庭公告 63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甘01民终1806号
原告
原告: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Z某某,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4
2
--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3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4
--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5
--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6
--
(2024)沪0120民初561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4-03-25
7
--
(2024)沪0120民初561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4-03-25
8
--
(2024)甘0104民初480号
原告
原告: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甘肃兰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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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甘01民终10282号
原告
原告:
Z某某,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2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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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4-01-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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