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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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属期起:2023-12;所属期止:2023-12;税种:个人所得税 | 责令限期改正 |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太和税务所 | 2024-01-26 | 穗云税一所限改202414168号 | |
2 | 所属期起:2023-12;所属期止:2023-12;税种:个人所得税 | 责令限期改正 |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同和税务所 | 2024-01-26 | 穗云税一所限改202414123号 | |
3 | 所属期起:2023-12;所属期止:2023-12;税种:个人所得税 | 责令限期改正 |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万顷沙税务所 | 2024-01-25 | 穗南税一所限改〔2024〕4066号 | |
4 | 部分合同单位管理人员配备达不到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人数;或是项目合同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 | 按照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扣分。 | -- | -- | 2024-01-09 | -- | |
5 | (更新于2023-12-22) | 限于2024年1月19日前责令限期三十天改正,并处警告 | -- |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 | 2023-12-20 | 穗公埔(黄埔)行罚决字〔2023〕313843号 | |
6 | 违法事实:涉嫌未经批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7000.00)柒仟元整的罚款。;处罚类别:其他-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7 ...更多 | 7000 |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 | 2023-12-12 | 2023琼综执海口龙华处罚决定(住建)第134号 | |
7 | 涉嫌未经批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 处人民币(¥7000.00)柒仟元整的罚款。 | 7000 |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 | 2023-12-12 | 〔2023〕琼综执海口龙华处罚决定(住建)第134号 | |
8 | 违法事实: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监督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的,未停工而继续施工或未达到整改要求擅自施工 | 质量安全不规范行为 | -- |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2023-12-08 | -- | |
9 | 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 罚款1.99万元 | 19900 |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2023-12-06 | -- | |
10 | 未按要求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6个100%”工作要求的 | 警示开始日期:2023-09-25;警示结束日期:2023-11-24;警示类型:黄色警示 | --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0-24 | --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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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59018 | (2024)粤0103执2712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 | 15211075 | (2024)粤2071执6302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4-05-08 |
3 | 225058 | (2024)粤2071执6301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4-05-08 |
4 | 1596466 | (2024)粤2071执4461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4-04-09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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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粤CB-02-2307-015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 拱北区域(管道燃气)抢险调度服务中心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07-31 | 2024-07-19 | 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琼A-S-Ⅱ-12564-A-02-5002-U |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2-05-23 | 2099-12-31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琼A-T-Ⅳ-12361-A-02-5002-U |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1-12-27 | 2099-12-31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决字(2023)第0929号 |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 施工升降机(出厂编号:21108217) | 2023-06-26 | 2099-12-31 |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粤NC-03-2311-0102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查询 | 2023-11-21 | 2024-11-11 |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20230427001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排放建筑垃圾 | 2023-04-27 | 2024-07-26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7 | 琼A-S-Ⅱ-13772-A-01-5001-U |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2-05-23 | 2099-12-31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海环秀审﹝2021﹞-CS59 | 建筑施工场所超时作业审批表 | 丽晶海景花园(CD南栋)项目超时作业审批表 | 2021-12-27 | 2021-12-27 |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秀英分局 | |
9 | 中市监岐准许(2021)第Z03010072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电梯新设备首次登记 | 2021-07-23 | 2099-12-31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琼A-S-Ⅱ-11195-A-02-5002-U |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1-01-12 | 2099-12-31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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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民终29533号 | 被告 | - | 1565030 | 一、判令原审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Z某某支付工程劳务款1565030元及利息(利息以1565030元为本金,从2023年1月2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被上诉人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85.27元,由原审被告L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已由被上诉人Z某某预交,被上诉人Z某某同意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L某某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一审法院不作退还。因第二次开庭被上诉人Z某某减少诉讼请求导致一审法院多收取的诉讼费1963.73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Z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5.27元,由被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2-26 |
2 | -- | (2023)鄂11民终5418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2-13 |
3 | -- | (2023)粤0115民初4066号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 589524.04 |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B某某583764元;
二、被告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B某某5760.04元;
三、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7.5元,由原告B某某负担2792.5元,由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负担4035元,由被告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11-17 |
4 | -- | (2023)粤01民终2264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74元,由上诉人广州永熙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0-31 |
5 | -- | (2023)粤2071执恢2053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依法解除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及屏蔽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 ...更多 | 2023-09-05 |
6 | -- | (2023)粤01民终21153号 | 上诉人 | - | 129808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808元及利息(利息以1298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8-17 |
7 | -- | (2023)粤0111民初13933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 6259617.39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048017.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48017.23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1600.16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934.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13.08元,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5421元、保全费5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8-15 |
8 | -- | (2023)粤执复240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惠东县吉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5执1376号之一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7-24 |
9 | -- | (2023)粤0111民初11859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129808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808元及利息(利息以1298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28 |
10 | -- | (2023)琼9002民初1824号 | 被告 | 原告: 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 407874 | 一、限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12560.5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以货款本金19431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二倍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6元、保全费1731元,由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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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 X某某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2 | 执行文书、拍卖 | 买卖合同纠纷 | 厦门信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4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地产开发 | 厦门信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24 | |
4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东省蚕业技术推广中心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
5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J某某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6-22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J某某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6 | |
7 | 执行文书、拍卖 |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厦门信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6 | |
8 | 裁判文书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Z某某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2022-12-18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Z某某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2022-08-18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22-05-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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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桂0105民初304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X某某,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
2 | -- | (2024)桂0105民初304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
3 | -- | (2024)桂0105民初304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4 | -- | (2024)陕0402民初1050号 | 原告 | 原告: 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咸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市公租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5 | -- | (2024)粤2071民初1329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中山市奇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6 | -- | (2024)桂0105民初304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
7 | -- | (2024)桂0105民初304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
8 | -- | (2024)粤01民终9312号 | 原告 | 原告: X某某,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金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南驰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9 | -- | (2024)粤01民终9312号 | 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10 | -- | (2024)粤01民终9312号 | 上诉人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