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赵永峰
916201000575806918
600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庆阳市环县金羊大厦602室
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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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78

    供应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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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0

    中标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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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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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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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7-11-16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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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甘建服﹝2023﹞228号
新标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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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2024-12-31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916201000575806918
新标准
营业执照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不含特种设备安装)、建筑防水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金属门窗安装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不含特种设备安装)石油化工工程、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油气田维修维护工程、通信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凭许可证经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防雷工程、土地平整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工矿工程、电子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隧道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桥梁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压力管道工程(凭许可证经营)、环保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房地产开发;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以上项目凭资质证或许可证经营);工程架材租赁;发电机、水电暖管道维修,水源井维护及修理;储罐、工程材料、安防器材、水暖设备、工矿配件、建筑材料、管道、阀门、玻璃制品、电线电缆、卫生洁具、办公用品、消防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及化工材料、花卉、五金交电、农业温室、农业大棚设备及配件的批发零售;锅炉销售、安装、改造与维修(凭许可证经营),工程机械设备销售、安装与维修,非标准钢构件制造,水罐制造与维修,野营房制造及维修,光伏智能温室生产、研发及销售,节水灌溉设备的生产、研发及销售,蔬菜大棚钢结构加工、销售及安装,木材加工与销售(以上生产制造加工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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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0
2032-11-29
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甘建公告﹝2024﹞98号
新标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度第九批建设工程类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公告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2024-03-20
2024-12-31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甘0824民初1372号
原告
原告:
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20000
一、被告甘肃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920000元及利息(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7月3日期间的利息为25230.69元,2023年7月4日后的利息以9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2元,减半收取6626元,由被告甘肃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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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2
--
(2023)甘1023财保2号
申请人
-
10000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京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甘肃京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管银行:华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账号:560030122000059911)内3000万元,期限为2023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7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甘肃京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商品房(京驰豪庭小区)价值7000万元未办理备案登记且未实际交付的房产即房号1-501(138.58㎡)、房号1-1202(137.31㎡)、房号1-2901(138.58㎡)、房号1-1302(137.31㎡)、房号1-802(137.31㎡)、房号1-1502(137.31㎡)、房号1-1102(137.31㎡)、房号1-1602(137.31㎡)、房号1-1802(137.31㎡)、房号1-1504(123.38㎡)、房号1-1902(137.31㎡)、房号1-1704(123.38㎡)、房号1-2102(137.31㎡)、房号1-1904(123.38㎡)、房号1-2302(137.31㎡)、房号1-2204(123.38㎡)、房号1-2502(137.31㎡)、房号1-2404(123.38㎡)、房号1-2602(137.31㎡)、房号1-2504(123.38㎡)、房号1-2702(137.31㎡)、房号1-2604(123.38㎡)、房号1-2902(137.31㎡)、房号1-2904(123.38㎡)、房号1-3002(137.31㎡)、房号2-601(138.14㎡)、房号1-603(120.77㎡)、房号2-901(138.14㎡)、房号1-903(120.77㎡)、房号2-1001(138.14㎡)、房号1-1103(120.77㎡)、房号2-1101(138.14㎡)、房号1-1303(120.77㎡)、房号2-1201(138.14㎡)、房号1-1403(120.77㎡)、房号2-1301(138.14㎡)、房号1-1603(120.77㎡)、房号2-1401(138.14㎡)、房号1-1703(120.77㎡)、房号2-1501(138.14㎡)、房号1-1803(120.77㎡)、房号2-1701(138.14㎡)、房号1-1903(120.77㎡)、房号2-1801(138.14㎡)、房号1-2103(120.77㎡)、房号2-2101(138.14㎡)、房号1-2703(120.77㎡)、房号2-2301(138.14㎡)、房号1-1004(123.38㎡)、房号2-2601(138.14㎡)、房号1-1204(123.38㎡)、房号2-2701(138.14㎡)、房号2-2901(138.14㎡)、房号2-1403(114.07㎡)、房号2-3101(138.14㎡)、房号2-1603(114.07㎡)、房号2-902(138.14㎡)、房号2-1703(114.07㎡)、房号2-1002(138.14㎡)、房号2-1803(114.07㎡)、房号2-1102(138.14㎡)、房号2-1903(114.07㎡)、房号2-1202(138.14㎡)、房号2-2003(114.07㎡)、房号2-1302(138.14㎡)、房号2-2103(114.07㎡)、房号2-1402(138.14㎡)、房号2-2403(114.07㎡)、房号2-1502(138.14㎡)、房号2-2603(114.07㎡)、房号2-1702(138.14㎡)、房号2-3003(114.07㎡)、房号2-1902(138.14㎡)、房号2-3103(114.07㎡)、房号2-2002(138.14㎡)、房号3-801(138.58㎡)、房号2-2502(138.14㎡)、房号3-1001(138.58㎡)、房号2-2602(138.14㎡)、房号3-1401(138.58㎡)、房号2-2702(138.14㎡)、房号3-1601(138.58㎡)、房号2-2902(138.14㎡)、房号3-1801(138.58㎡)、房号2-3102(138.14㎡)、房号3-1901(138.58㎡)、房号2-903(114.07㎡)、房号3-2201(138.58㎡)、房号2-1003(114.07㎡)、房号3-2401(138.58㎡)、房号2-1103(114.07㎡)、房号3-2601(138.58㎡)、房号2-1203(114.07㎡)、房号3-3101(138.58㎡)、房号2-1303(114.07㎡)、房号3-502(137.31㎡)、房号3-702(137.31㎡)、房号3-1903(120.77㎡)、房号3-802(137.31㎡)、房号3-2203(120.77㎡)、房号3-1002(137.31㎡)、房号3-2403(120.77㎡)、房号3-1202(137.31㎡)、房号3-2703(120.77㎡)、房号3-1402(137.31㎡)、房号3-3103(120.77㎡)、房号3-1702(137.31㎡)、房号3-504(123.38㎡)、房号3-1802(137.31㎡)、房号3-604(123.38㎡)、房号3-1902(137.31㎡)、房号3-704(123.38㎡)、房号3-2202(137.31㎡)、房号3-804(123.38㎡)、房号3-2302(137.31㎡)、房号3-904(123.38㎡)、房号3-2402(137.31㎡)、房号3-1104(123.38㎡)、房号3-2602(137.31㎡)、房号3-1204(123.38㎡)、房号3-2802(137.31㎡)、房号3-1304(123.38㎡)、房号3-2902(137.31㎡)、房号3-1504(123.38㎡)、房号3-3002(137.31㎡)、房号3-1704(123.38㎡)、房号3-503(120.77㎡)、房号3-1804(123.38㎡)、房号3-803(120.77㎡)、房号3-2004(123.38㎡)、房号3-1003(120.77㎡)、房号3-2204(123.38㎡)、房号3-1203(120.77㎡)、房号3-2304(123.38㎡)、房号3-1303(120.77㎡)、房号3-2404(123.38㎡)、房号3-1403(120.77㎡)、房号3-2604(123.38㎡)、房号3-1803(120.77㎡)、房号3-2804(123.38㎡)、房号3-3104(123.38㎡)(备注:1-****代表一栋一单元,2-****代表一栋二单元,3-****代表一栋三单元),期限为2023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7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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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1)甘1022民初316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2588
被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4327.34元; 被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劳务费8100元; 三、原告Z某某在收到前述补偿款后退付被告L某某垫付医疗费22888元;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鉴定1600元,共计1850元;原告Z某某承担370元,被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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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4
其他
(2018)甘1022执212号
申请人
-
--
--
2018-01-02
5
合同纠纷
(2017)甘1022民初3314号
原告
原告:
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77000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000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原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元,被告S某某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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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6
合同纠纷
(2017)甘1022民初2494号
原告
原告:
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60000
一、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T某某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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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7
合同纠纷
(2017)甘1022民初2157号
其他
-
--
--
2017-08-28
8
合同纠纷
(2017)甘1022民初2062号
其他
-
--
--
2017-08-28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宁0303民初1741号
被告
原告:
宁夏鸿盛丰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0-08-05
2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环县人民法院
2017-12-27
3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环县人民法院
2017-11-07
4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环县人民法院
2017-08-24
5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环县人民法院
2017-08-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