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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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6-11 | 〔2018〕桂0802执1052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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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桂0802执1052号 | 2018-06-11 | (2018)桂0802民初39号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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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柳市柳南税一分)许准字﹝2020﹞第(1282)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12-1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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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桂0802民初39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贵港市泰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市皇山机械有限公司 | 618270.72 | 一、原告广西贵港市泰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皇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12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柳州市皇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贵港市泰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金618270.72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6日计至2017年12月15日止的违约金为66969.29元,2017年12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以618270.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贵港市泰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38元,减半收取计5519元,由被告柳州市皇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103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3-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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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桂0802民初39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贵港市泰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市皇山机械有限公司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2-06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桂0802民初39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贵港市泰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市皇山机械有限公司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