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吉米有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黄霞
91442000MA5116KG7H
501万元人民币
-
中山市小榄镇同茂工业大道西7号底层第7卡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荣誉奖项3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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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明:当事人在阿里巴巴认证的网店销售商品,自2020年12月起在标称“JIMI智能水杯提醒多功能办公商务水杯子测温批发原创logo定制杯”商品的页面上发布“是否有专利:是、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830116884.6”的无效专利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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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0.3(万元)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1-03-18
粤中东升执罚字〔2021〕85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粤2072民初1694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吉米有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优立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252766
一、确认原告广东吉米有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优立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已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中山市优立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吉米有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142528元; 三、被告中山市优立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吉米有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36746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中山市优立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厂房之日止); 四、被告中山市优立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已缴纳的110238元履约定金由原告广东吉米有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没收; 五、驳回原告广东吉米有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282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为1520元,合计4342元(已由原告广东吉米有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吉米有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3元,由被告中山市优立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789元,原告广东吉米有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8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优立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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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2
合同纠纷
(2020)粤2072民初16945号
申请人
-
200000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优立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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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粤2072民初1694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吉米有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优立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1-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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