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王青山
91220322559759587K
1000万元人民币
-
梨树镇霍家店村八社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7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7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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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6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2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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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2016年1月至4月取得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取得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取得的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销售不动产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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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你单位2016-2018年度查补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款金额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合计7,512,755.22元。其中营业税203,454.96元,增值税6,951,550.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7,75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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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755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07-01
四一税稽罚〔2020〕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3-09-21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2-07-11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1-07-13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列入严重违法
2022-07-09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4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0-07-07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列入严重违法
2022-07-09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5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19-07-09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列入严重违法
2022-07-09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6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15-07-30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列入严重违法
2022-07-09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38000000
(2024)吉0322执恢92号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4-04-08
2
120903
(2024)吉0322执157号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4-01-24

裁判文书 6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吉0322民初16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L某某,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G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3元,由G某某负担
2024-03-21
2
--
(2023)吉0322民初186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15107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案涉12套楼房《以楼抵顶协议》(A1号楼-2-1604、A1号楼-3-1605、A1号楼-3-1606、A1号楼-4-1607、A1号楼-2-1702、A1号楼-2-1704、A1号楼-3-1706、A1号楼-4-1707、A2号楼-2-1701、兴旺家园四期6号商网、兴旺家园四期B24-2-504、兴旺家园一期8号-4-608)。二、被告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以楼抵顶未实现部分工程款本金2,515,107元及利息(利息以2,515,107元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7.0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697元,由被告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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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
3
--
(2023)吉0322民初220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00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楼预购协议书》。 二、被告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购楼预付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0年1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41元,由被告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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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
4
--
(2023)吉0322民初170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D某某
被告:
W某某,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56465
一、被告W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D某某人工费本金356,46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56,4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5%,从2016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人工费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189元,由被告W某某、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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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5
--
(2023)吉0322民初170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D某某
被告:
W某某,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79471
一、被告W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D某某人工费本金679,471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79,4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5%,从2016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人工费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7,109元,由被告W某某、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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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6
--
(2023)吉0322民初37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4340
被告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欠付工程款本金134340元。案件受理费1,493元,由被告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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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7
--
(2022)吉0322执恢32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刑终82号刑事裁定书、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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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8
合同纠纷
(2022)吉0322民初329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一、原告X某某与被告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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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9
其他
(2022)吉0322民初257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7元退回给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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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10
合同纠纷
(2022)吉0322民初2691号
被申请人
-
--
--
2022-11-07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Y某某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4-05-2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Y某某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4-04-08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证合同纠纷
F某某、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九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和农生物有机肥料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8-23

开庭公告 3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322民初2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4-05-10
2
--
(2024)吉0322民初2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4-05-10
3
--
(2024)吉0322民初2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4-05-10
4
--
(2023)吉0322民初381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3-12-21
5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023)吉0322民初321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3-09-22
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322民初220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3-07-21
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322民初220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3-07-21
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吉0322民初37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3-04-12
9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022)吉0322民初329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2-12-08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0322民初1380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2-06-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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