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
郭志青
916103015556831915
60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寨子岭村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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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35

裁判文书 4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他
--
--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2023〕陕0404执3237号
2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陕CJ5585、陕CJ5861三轴特殊结构货车装载、配载的混凝土,榜单显示该车车货总重47.8吨、36.16吨,两车装载、配载吨位均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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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予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11
陕0204交罚202419号
3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装载、配载
其他
给予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2023-03-20
陕0204交罚〔2023〕24号
4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为陕C71907号三轴特殊结构货车超过标准装载、配载
其他
处罚内容:给予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0
20000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2022-07-18
陕0304交罚2022069号
5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为陕C71907号三轴特殊结构货车超过标准装载、配载。
其他
给予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2022-07-18
陕0304交罚〔2022〕069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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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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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4)陕0404执恢111号
2024-04-28
(2023)陕0404执3237号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401663
(2024)陕0404执恢111号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信用中国 3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6/03/28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预拌混凝土及浇注工程;预拌砂浆、混凝土的构件及制品、外加剂、建材的制造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检测、对外承揽货物运输(罐式专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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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2
省市监名称变更2010/12/16
新标准
省市监名称变更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2010-12-16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3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5/01/21
新标准
省市监住所变更
宝鸡市高新区八鱼镇寨子岭村
2015-01-21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4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18/06/14
新标准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于东磊
2018-06-14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5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7/04/11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寨子岭村),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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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6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6/03/28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寨子岭村),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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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7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5/01/21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预拌混凝土及浇注工程;预拌砂浆、混凝土的构件及制品、外加剂、建材的制造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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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1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8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19/04/24
新标准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华东
2019-04-24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9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76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旧标准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2099-12-31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16/06/03
新标准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长义
2016-06-03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裁判文书 4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陕03民再37号
原告
-
4587000.28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二、陕西锦恒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384623.52元;三、陕西锦恒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2376.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9月7日起支付至款项还清日止;四、驳回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42140元,减半收取21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70元,由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6070元,陕西锦恒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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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2
票据纠纷
(2022)陕0302民初6742号
原告
原告: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宝鸡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鑫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80000
一、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宝鸡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鑫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本金340000元,并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0元,减半收取4240元,由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宝鸡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宝鸡鑫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其余424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西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7652,户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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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陕0302执恢28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应在上述查封、冻结到期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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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陕03民监3号
原告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2022-09-2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陕0404民初1142号
其他
原告:
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1092744.68
一、被告宝鸡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交付咸阳市某某商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被告宝鸡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1092744.68元为基数承担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020年8月6日以后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报价利率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7元,减半收取7563.5元,由被告宝鸡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7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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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陕0403执418号
申请人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3执4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8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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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302执恢26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陕0302执恢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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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陕0302民初4042号
原告
原告: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3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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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9
票据纠纷
(2022)陕0302民初1672号
原告
原告: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宝鸡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鑫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00000
一、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宝鸡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鑫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宝鸡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鑫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其余216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西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7652,户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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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113民初11929号
原告
原告: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
883911.49
一、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质保金882853.49元以及资金占用费(以882853.4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保函费10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05元,保全5000元,共计21705元,由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承担16705元,原告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将其承担部分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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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陕03民再37号
原告
原告: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锦恒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23
2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陕0302民初6742号
原告
原告: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宝鸡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鑫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22-09-29
3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陕0302民初4778号
原告
原告: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22-08-2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陕0404民初1142号
被告
原告:
陕西秦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2022-08-15
5
票据纠纷
(2022)黔0302民初2331号
被告
原告:
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022-07-0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陕04民终1900号
原告
原告:
陕西秦帝建材有限公司,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17
7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黔0302民初6753号
原告
原告: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022-04-29
8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黔0302民初6752号
原告
原告: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022-04-29
9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陕0302民初1671号
原告
原告: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昌茂龙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22-04-27
10
票据纠纷
(2022)黔0302民初2331号
被告
原告:
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022-03-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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