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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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理工程师不在岗,无书面请假手续。 | 通报 | -- |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2023-08-01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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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334277964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 2021-07-13 | 2026-03-12 |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皖建安B﹝2021﹞0304368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2024-04-10 | 2027-06-28 | 蚌埠市住建局 | |
3 | 皖建安B﹝2024﹞0011122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2024-02-28 | 2027-02-27 | 蚌埠市住建局 | |
4 | 2021﹝07102﹞号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变更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变更 | 2021-07-15 | 2024-07-15 | 蚌埠市住建局 | |
5 | 2021﹝06287﹞号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延期申请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变更 | 2021-06-29 | 2024-06-29 | 蚌埠市住建局 | |
6 | GG20210722013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甲级,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含国有企业改制、跨省变更)资质核定) | 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甲级;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甲级; | 2021-07-22 | 2026-07-02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7 | 皖建安C3﹝2023﹞0018255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024-04-10 | 2027-06-28 | 蚌埠市住建局 | |
8 | 皖B-2024-S0096 | 蚌埠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办理 | 蚌埠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办理 | 2024-05-09 | 2099-12-31 |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GG20240506063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2024-05-06 | 2025-05-06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0 | 皖B-2024-S0058 | 蚌埠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办理 | 蚌埠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办理 | 2024-04-12 | 2099-12-31 |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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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0303民初2844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金田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安徽金田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田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7-20 |
2 | 合同纠纷 | (2021)皖0311民初1550号 | 原告 | 原告: 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 1086000 | 一、被告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108.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8.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82元,减半收取计11691元,由被告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24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皖0303民初166号 | 被告 | 原告: 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800000 | 被告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80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06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皖03民终1504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0-09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皖0302民初929号 | 申请人 | - | -- | 扣押皖C×××××普瑞维亚2362CC轻型客车一辆(发动机号码2AZH990134),暂交付给申请人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4-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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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皖03民终93号 | 其他 | -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17 | |
2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22)皖0321民初5531号 | 原告 | 原告: 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2022-08-24 | |
3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21)皖0311民初1550号 | 原告 | 原告: 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