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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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湘民申5646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衡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12-23 |
2 | 合同纠纷 | (2019)湘04民终2331号 | 上诉人 | - | 183600 | 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变更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衡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违约金183600元;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衡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362元,由衡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25元,L某某负担13137元;反诉受理费4654元,由衡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0元,由衡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25元,L某某负担173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9-23 |
3 | 合同纠纷 | (2019)湘0421民初204号 | 被告 | - | 1008000 | 一、L某某与衡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和枫雅居写字楼出租合同》于2019年2月28日予以解除;
二、衡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L某某租金336600元,租金按每月30600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衡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L某某租金183600元予以扣减;
三、衡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L某某违约金损失367200元;
四、衡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L某某损失90000元;
五、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衡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62元,反诉受理费4654元,合计24016元,由L某某负担11617元,由衡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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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湘0421民初20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衡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2019-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