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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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我局查证,今年2月你公司在参加佛山市第二水源工程首期项目—净水工程施工总承包投标过程中,伪造了公司业绩“上杭县自来水公司石禾仓供水厂扩建工程—净水工程2006年度福建省《闽江杯》市政优质工程证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你公司被评标委员会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更多 | 一、你公司佛山市第二水源工程首期项目—净水工程施工总承包中标无效;二、给予你公司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 ...更多 | 30000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08-03-31 | 佛建处罚〔2008〕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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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闽﹞JZ安许证字﹝2004﹞000129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2-08-26 | 2025-08-25 | 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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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粤2072民初377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黄圃水务有限公司 | 3407922.57 | 一、被告中山市黄圃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07922.57元及利息损失(以实欠工程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53元(已由原告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184元,被告中山市黄圃水务有限公司负担33369元,并直接向原告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13 |
2 | 其他 | (2022)粤2072民初35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水务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17元,减半收取计8559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3-03 |
3 | 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2242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山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水务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中山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12-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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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粤2072民初984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