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330212308989038G
6451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4号楼11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7条,法院公告3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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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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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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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分局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8-12-12
保税区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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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伙企业纠纷
(2021)沪0115民初13045号之二
被告
原告:
南京赛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
--
解除对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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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2
合伙企业纠纷
(2021)沪0115民初13045号之一
被告
原告:
南京赛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南京赛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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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3
合伙企业纠纷
(2021)沪0115民初13045号
被申请人
-
71138356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1383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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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4
其他
(2020)沪0115民初19336号
第三人
原告:
南京赛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南京赛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三项合计5285元,由原告南京赛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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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5
证券纠纷
(2019)浙0104执4114号
被执行人
-
--
--
2020-01-10
6
证券纠纷
(2018)浙0104民初12589号
被告
原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905063.19
一、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融资本金人民币581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600101.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人民币2024745.21元(逾期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此后以尚欠的融资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融资本金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15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30216.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对上述款项的支付,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的10420930股美利云股票(证券代码000815)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556元,由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231元,由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人民币3463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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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7
证券纠纷
(2018)浙0104民初12590号
被告
原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552690.16
一、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融资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13616.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人民币383342.47元(逾期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此后以尚欠的融资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融资本金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5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573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对上述款项的支付,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的1973000股美利云股票(证券代码000815)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441元,由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25元,由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人民币911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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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南京创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1-24
2
执行文书、拍卖
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南京创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1-2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021)浙0212民初5750号
原告
原告: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Y某某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
退伙纠纷
(2021)沪0115民初13045号
被告
原告:
南京赛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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