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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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1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10-21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12-12 | 保税区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10-15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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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伙企业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13045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南京赛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 | -- | 解除对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7-22 |
2 | 合伙企业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13045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南京赛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南京赛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1-04-07 |
3 | 合伙企业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13045号 | 被申请人 | - | 71138356 |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1383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2-04 |
4 | 其他 | (2020)沪0115民初19336号 | 第三人 | 原告: 南京赛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南京赛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三项合计5285元,由原告南京赛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更多 | 2021-01-08 |
5 | 证券纠纷 | (2019)浙0104执4114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01-10 |
6 | 证券纠纷 | (2018)浙0104民初12589号 | 被告 | 原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905063.19 | 一、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融资本金人民币581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600101.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人民币2024745.21元(逾期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此后以尚欠的融资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融资本金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15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30216.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对上述款项的支付,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的10420930股美利云股票(证券代码000815)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556元,由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231元,由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人民币3463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5-06 |
7 | 证券纠纷 | (2018)浙0104民初12590号 | 被告 | 原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552690.16 | 一、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融资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13616.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人民币383342.47元(逾期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此后以尚欠的融资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融资本金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5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573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对上述款项的支付,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的1973000股美利云股票(证券代码000815)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441元,由原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25元,由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人民币911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被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5-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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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 南京创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1-24 | |
2 | 执行文书、拍卖 | 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 南京创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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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2021)浙0212民初5750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Y某某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
2 | 退伙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13045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赛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