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刘娟
91231000069163086F
60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海浪路102-1号
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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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制作日期:2017-07-19;文书字轨:西国税许变更准字〔2017〕第22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2017-07-19
2050-12-31
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黑1084执恢95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0)黑1084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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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2
合同纠纷
(2019)黑1004民初125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卫生学校
--
本案按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9-11-28
3
合同纠纷
(2019)黑1004执172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8-30
4
合同纠纷
(2019)黑1004民初622号之七
被申请人
-
825665.75
解除对申请人牡丹江市卫生学校名下银行存款825665.75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648.33元,由被申请人W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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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5
合同纠纷
(2019)黑1004民初622号之六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卫生学校
825700
准许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7元,减半收取计6028.50元,由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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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6
合同纠纷
(2019)黑10民终1054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宁安市盛源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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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7
不当得利纠纷
(2019)黑1004民初396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X某某
275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75元,收取27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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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8
合同纠纷
(2018)黑1084民初660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宁安市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
8350303.4
原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安 市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二、被告宁安市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062512.61元、违约金225278.18元,并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本金4062512.61元、自2018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对前款工程款及违约金承 担连带给付责任,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安市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84元,由被告宁安市盛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1102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82元。鉴定费75000元,由被告宁安市盛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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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黑10民终1017号
上诉人
-
17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G某某交纳的10300元由G某某负担;上诉人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7300元由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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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10
合同纠纷
(2018)黑1084民初793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牡丹江鹏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875428
被告牡丹江鹏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754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4元,由被告牡丹江鹏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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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不当得利纠纷
(2019)黑1004民初396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X某某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2019-05-09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黑1084民初660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宁安市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
宁安市人民法院
2019-04-28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黑1002民初2029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2018-10-23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黑10民终1017号
上诉人
-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黑1084民初793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星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牡丹江鹏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宁安市人民法院
2018-05-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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