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水利水电工程一级
华中
闫里清
91420800741754555L
5000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 浙江省 广东省更多(11)
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镇文卫路57号
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8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86

    供应商 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3

    中标 216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82

    工法 9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4

裁判文书 52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9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1年在漳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分包管理不规范2022年12月7日被湖北省水利厅约谈。
其他
给予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
--
湖北省水利厅
2023-01-05
鄂水利函〔2023〕8号
2
2022年5月23日、5月31日,谷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汉江谷城庙岗水域安全检查发现,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证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的情况下,仍然在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因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被我执法人员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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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10000
谷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2-07-25
鄂谷交综罚字〔2022〕01025号
3
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汉宜线大福至仙桃城区支线仙桃特大桥跨杜家台分洪道北大堤修建堤顶道路,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未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施工安全规范,危及铁路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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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处罚
15000
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
2022-06-27
--
4
--
其他
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处罚。
15000
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
2022-06-23
--
5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对你单位2019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0,257.20元,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128.60元;对2020年度企业发票违章处罚款,罚款金额为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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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2020-12-25
荆门税稽罚〔2020〕12号
6
监利县西门渊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2015年度项目于2015年7月29日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电子辅助评标系统“雷同性分析”,发现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投标文件的“文件机器制作码”相同,即3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述3家公司视同串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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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予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全省通报批评,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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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5-08-10
鄂水利函〔2015〕501号

信用中国 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鄂﹞JZ安许证字﹝2005﹞000865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续
2023-03-31
2026-03-3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819944053717073920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关于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业务
2023-03-23
2023-03-23
荆门市行政审批局
3
634331617774534656
新标准
设立
关于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业务
2024-01-16
2099-12-31
荆门市行政审批局
4
2024002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批准你单位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024-01-17
2026-01-16
荆门市漳河新区社会事务局
5
1110593463092510720
新标准
设立
关于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业务
2024-01-17
2099-12-31
荆门市漳河新区社会事务局
6
1110593463411277824
新标准
变更住所
关于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业务
2024-01-30
2099-12-31
荆门市漳河新区社会事务局
7
﹝荆漳税﹞许变准字﹝2021﹞第﹝17﹞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一千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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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漳河新区税务局
8
823499455549407232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关于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增项的业务
2021-06-25
2099-12-31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5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鄂1081民初546号
被告
原告:
湖北润之绿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万某,万某军
--
准许原告湖北润之绿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湖北润之绿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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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6
2
其他
(2023)鄂08民终48号
被上诉人
-
9693
一、维持沙洋县人民法院(2022)鄂082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T某某房屋租金(含水电费)4493元”;二、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22)鄂082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T某某土方费用5200元;四、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M某某负担30元,T某某负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M某某负担30元,T某某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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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3
合同纠纷
(2022)鄂2801民初366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175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T某某支付所欠挖机租赁费17500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6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37.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本判决如需公告送达,公告费由需公告送达的当事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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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4
合同纠纷
(2022)鄂2801民初367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
准予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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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2)鄂28民终1581号
上诉人
-
220000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 二、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L某某偿还借款220000元,并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均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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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2)鄂28民终1579号
上诉人
-
150000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9254号民事判决; 二、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Z某某偿还借款150000元,并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均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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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7
合同纠纷
(2022)鄂2801民初385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13000
一、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所欠租赁费13000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民事案件标的款账号:×××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 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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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8
合同纠纷
(2022)鄂2801民初3668号
被告
原告:
O某某
被告:
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23305
一、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O某某支付所欠租赁费23305元。二、驳回原告O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民事案件标的款账号:×××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382.62元,减半收取计191.31元,由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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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9
合同纠纷
(2022)鄂2801民初3682号
其他
-
10000
一、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C某某支付所欠租赁费10000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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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10
合同纠纷
(2022)鄂2801民初3683号
其他
-
11142
一、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Z某某支付所欠租赁费1114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41.77元(已减半计算),由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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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合同纠纷
X某某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03
2
送达公告
合同纠纷
X某某
沙洋县人民法院
2022-10-21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来凤县人民法院
2021-10-2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W某某、W某某、W某某、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21-04-25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W某某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20-10-17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3)鄂0882民初73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3-04-18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1302民初6082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23-01-11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桂13民终337号
其他
-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7
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桂13民终869号
被上诉人
-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2827民初870号
被告
原告:
来凤县宏坤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来凤县人民法院
2021-07-06
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被告:
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人民法院
2020-09-11
7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6
8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荆门市顺禹水利工程维修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6
9
--
(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112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秭归县人民法院
2013-12-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