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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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区范围内2024年1月(申报期)逾期未申报、逾期申报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进行集中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规范纳税申报,避免再次发生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 ...更多 | --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均安税务所 | 2024-01-25 | 顺税一限改〔2024〕14570号 | |
2 | 违反税收管理 |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 | 2024-01-09 | 常武税限改〔2023〕541号 | |
3 | 违反税收管理 |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 | 2024-01-09 | 常武税限改〔2023〕613号 | |
4 | 违反税收管理 |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 | 2023-03-20 | 常武税限改〔2023〕125号 | |
5 | 违反税收管理 |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 | 2023-02-26 | 常武税限改〔2023〕87号 | |
6 | 违反税收管理 |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 | 2023-01-20 | 常武税限改〔2023〕20号 | |
7 | 违反税收管理 |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 | 2022-12-19 | 常武税限改〔2022〕571号 | |
8 | 违反税收管理 |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 | 2022-12-03 | 常武税限改〔2022〕547号 | |
9 | 违反税收管理 |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 | 2022-10-30 | 常武税限改〔2022〕481号 | |
10 | 2018年4月2日,本局接南宁市质监局文件要求对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宁市邕宁区梁村大道广发重工厂内生产起重机械的情况进行核实,遂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在上述地址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车间内制造起重机械,但其现场未能提供其制造许可文件。2018年4月4日当事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及制造许可文件,但其许可文件未许可当事人在南宁市邕宁区梁村大道广发重工厂内制造起重机械,本局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租用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宁区梁村大道厂区内的车间,用于制造其承制的南宁铁路物流园3台40.5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至我局2018年4月2日检查时,当事人已制造完成1台起重机并安装于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那米洞南宁铁路物流园。当事人有制造许可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编号:TS2413098-2019),但其被许可的制造地址仅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2018年5月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鉴定,认为“起重机的主梁属于结构可拆分”,且上述起重机械的使用地址为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那米洞南宁铁路物流园,与实际制造地址南宁市邕宁区梁村大道广发重工厂相距约35公里,需经邕宁区、良庆区、江南区三个城区,不属于在使用现场及其附近制造,其情形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九条“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的规定。2018年5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邕)工商质监罚告字〔2018〕1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更多 | 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 25000 | 南宁市邕宁区工商质监局 | 2018-05-21 | (邕)工商质监处字〔2018〕1003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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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审环审表﹝2024﹞4号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2024-04-08 | 2099-12-31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行政审批局 | |
2 | 秦审批环准许﹝2024﹞03-0030号 |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重新申请 | 排污许可核发重点管理 | 2024-02-07 | 2029-02-06 |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 |
3 | 秦审批环准许﹝2023﹞03-0170号 |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园)排污许可证变更 | 排污许可核发重点管理 | 2023-12-27 | 2028-12-20 |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 |
4 | 秦审批环准变﹝2023﹞04-0604号 |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本部)排污许可证变更 | 排污许可变更 | 2023-12-27 | 2027-03-20 |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 |
5 | 山审环审表﹝2023﹞13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2023-11-03 | 2099-12-31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行政审批局 | |
6 | 秦审批环准变﹝2023﹞04-0575号 |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变更 | 排污许可变更 | 2023-11-24 | 2027-05-24 |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 |
7 | 132140042311071Z100051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 2023-11-30 | 2028-11-29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8 | 秦审批环准许﹝2023﹞02-0026号 | 关于《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V法造型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 2023-08-29 | 2099-12-31 |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 |
9 | 秦字130303000040号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普通货运 | 2022-06-21 | 2026-06-20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行政审批局 | |
10 | 132140042210121Z100122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 | 2022-11-02 | 2025-11-01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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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2071民初35977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413820 |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597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1382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1-19 |
2 | -- | (2022)粤2071民初35976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572610 |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597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7261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1-19 |
3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35976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 572610 |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5976号民事裁定对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2610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11-22 |
4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35977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 413820 |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5977号民事裁定对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3820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11-22 |
5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35977号 | 被申请人 | - | 413820 | 对被申请人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138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11-14 |
6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35976号 | 被申请人 | - | 572610 | 对被申请人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726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11-14 |
7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鲁0283民初164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尧刚,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 17000 | 一、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700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郑尧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尧刚负担,因原告W某某已预交,由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尧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5-12 |
8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鲁0283民初10921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D某某,X某某,L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 被告: 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尧刚,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 73200 | 一、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劳务费5400元、D某某劳务费11000元、X某某劳务费10000元、L某某劳务费18000元、Y某某劳务费11000元、Y某某劳务费11000元、L某某劳务费68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郑尧刚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尧刚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尧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5-12 |
9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鲁0283民初200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尧刚,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一、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000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郑尧刚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尧刚负担,因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尧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5-11 |
10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鲁0283民初165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Y某某,B某某,S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M某某,J某某,L某某,C某某,W某某 被告: 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尧刚,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 165350 | 一、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劳务费人民币2205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760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360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000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380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六、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000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七、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劳务费人民币930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八、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200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九、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000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劳务费人民币2300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一、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000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二、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W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400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三、被告郑尧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四、驳回原告L某某、W某某、Y某某、B某某、S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M某某、J某某、C某某、W某某对被告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7元,由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尧刚负担,因原告L某某等人已预交,由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尧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4-2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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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宁夏永源铁合金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南京桥之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Q某某、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B某某、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4-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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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192民初1548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桥之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 |
2 | -- | (2024)川0191民初851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3 | -- | (2024)冀0732民初584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 赤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5-08 | |
4 | -- | (2024)冀0303民初386号 | 被告 | 原告: 秦皇岛诺德钢结构桥梁维修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5 | -- | (2024)苏0192民初1548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桥之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6 | -- | (2024)冀0303民初386号 | 被告 | 原告: 秦皇岛诺德钢结构桥梁维修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7 | -- | (2024)冀0303民初33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外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8 | -- | (2024)川0191民初851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
9 | -- | (2024)闽0104民初881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10 | -- | (2024)闽0104民初881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