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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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2023-02-16 | 2023-02-16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GX-LH-2023020 | 长春市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表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2023-04-13 | 2099-12-31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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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吉01执127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吉01执1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28 |
2 | 合同纠纷 | (2021)吉民终765号 | 上诉人 | - | 110973152.52 |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
二、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1358655.92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以14757703.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以29515406.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以25825980.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以24757703.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以14757703.2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0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09.33元,合计220710.33元,由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328.33元,由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3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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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吉01民终2375号 | 被上诉人 | -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1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吉民终765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1-29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吉01民初188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7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7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吉01民初5749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际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吉01民初188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1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吉01民初188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