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销 西北
徐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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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万
-
西安市雁塔区西斜七路263号新一代国际公寓B座7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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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公司登记
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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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4
2099-12-31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陕01民终9186号
上诉人
-
2032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由陕西广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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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2
其他
(2018)陕0503执69号
其他
-
--
--
2018-07-12
3
其他
(2018)陕0503执69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陕0503执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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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4
其他
(2018)陕0113民初7332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被告:
陕西广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000
被告陕西广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陕西广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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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5
合同纠纷
(2017)陕05民终2094号
被上诉人
-
2000000
一、维持渭南市华洲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上诉人陕西华升绿州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上诉人陕西广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81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10元,共计57270元,由陕西广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922元,由陕西华升绿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3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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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6
合同纠纷
(2016)陕0114执289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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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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