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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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0326民初1201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博山淦发机械厂 被告: 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 | 317815 | 被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淄博博山淦发机械厂支付货款31781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7元,由被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