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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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浙0326民初1427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温州展辉汽摩配件有限公司,薛小华 | 150000 | 驳回原告T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0-07-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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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326民初1760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展辉汽摩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福明车业部件有限公司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6-03 | |
2 | -- | (2024)浙0326民初1760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展辉汽摩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福明车业部件有限公司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浙03民终2628号 | 被上诉人 | -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3 |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浙0326民初1427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温州展辉汽摩配件有限公司,X某某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5-12 | |
5 | -- | (2019)37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温州展辉汽摩配件有限公司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19-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