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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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汉滨税)许准字﹝2021﹞第(767)号 | 关于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核准的批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更多 | 2021-11-0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汉滨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
2 | 空 | 公司登记 |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矿石加工、运输及销售(凭资质证从事经营活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不含燃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07-06-26 | 2099-12-31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陕税)许准字﹝2021﹞第(157)号 | 关于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核准的批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许可 ...更多 | 2021-01-1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 |
4 | (陕)JZ安许证字﹝2009﹞090003 | 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1-06-16 | 2024-06-16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QYBG91610902-3975 | 登记通知书 | 你单位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登记。 | 2021-04-19 | 2099-12-31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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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陕0902民初688号 | 其他 | - | 50000 | 一、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向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50000元。二、由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在具备物权登记条件后一个月内,配合L某某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完成汉滨区吉河镇XXXX房屋的物权登记。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L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0元,L某某负担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09 |
2 | 合同纠纷 | (2021)陕0902民初1907号 | 原告 | 原告: 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75000 | 一、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购房款75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决定,案件受理费2798元,由被告X某某承担1680元,由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15 |
3 | 合同纠纷 | (2021)陕0902民初1114号 | 原告 | 原告: 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75000 | 一、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购房款75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决定,案件受理费2763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1683元,由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15 |
4 | 合同纠纷 | (2021)陕0902民初1868号 | 原告 | 原告: 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 | 准许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决定,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4-21 |
5 | 占有保护纠纷 | (2021)陕0902民初1112号 | 原告 | 原告: 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 | 准许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决定,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3-10 |
6 | 其他 | (2017)内0824民初1438号 | 被告 | 原告: 时清波 被告: 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图古日格金矿有限公司,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 | 2295500 | 驳回原告时清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164元,由原告时清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16 |
7 | 其他 | (2019)陕71民终5号 | 上诉人 | - | 150 | 一、撤销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8)陕710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G某某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退还原审原告G某某50元、退还上诉人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4-29 |
8 | 其他 | (2018)陕7101行初291号 | 原告 | 原告: 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准许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8-12-25 |
9 | 其他 | (2018)陕0902民初4388号 | 原告 | 原告: 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 40000 | 准许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8-12-06 |
10 | 其他 | (2018)陕7101民初376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G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更多 | 2018-10-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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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陕71民终5号 | 原告 | 原告: 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9-03-25 | |
2 | 行政复议 | (2018)陕7101行初291号 | 原告 | 原告: 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2018-12-25 |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民初401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2018-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