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沈来兴
91330104697099222F
1080万元人民币
江苏省 安徽省 江西省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钱潮路618号15A-3
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安防工程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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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2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4161710200210628
旧标准
--
参保单位查询打印社会保险信息
--
2099-01-01
江干区人社局
2
330102220908862413044
新标准
330102220908862413044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2022-09-08
2099-12-31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3
330101230412871501351
新标准
33010123041287150135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2023-04-18
2099-12-31
杭州市城乡建委
4
330000230412870845199
新标准
330000230412870845199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3-04-12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330000230412871306969
新标准
330000230412871306969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3-04-12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330000220906861604210
新标准
330000220906861604210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2-09-06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330104161711060210920
旧标准
--
参保单位查询打印社会保险信息
--
2099-01-01
江干区人社局
8
330101161612120106182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9
330000190807610686069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杭州联峰安许延期申报
2019-08-07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
330104161710100210353
旧标准
--
参保单位查询打印社会保险信息
--
2099-01-01
江干区人社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105民初11055号
其他
-
21805.74
一、被告某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保修金18990元; 二、被告某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违约金2815.74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3元,减半收取2011.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1775.5元,由被告某业主委员会负担236元。 原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某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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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
2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9)浙0104民催9号
申请人
-
30000
一、宣告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申请人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9年8月28日,票面金额30000.00元,票号为0010004128075837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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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民终1401号
上诉人
-
19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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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212民初12015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锦华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190000
限被告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波锦华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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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5
劳务合同纠纷
(2015)杭江民初字第190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34720
被告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劳务费人民币347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元,由被告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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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
申请人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9-09-30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浙0105民初11055号
原告
原告:
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拱墅区北海公寓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12-20
2
--
(2023)浙0603民初10980号
原告
原告:
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3-12-14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浙0603民初10980号
原告
原告:
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3-11-21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3)浙0105民诉前调10166号
申请人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11-0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212民初12015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锦华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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