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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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法占地 | 1.对地块一的罚款如下对非法占用的294.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2949元。2.对地块二的罚款如下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56.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71200元。以上罚款共计74149元。 ...更多 | 74149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 2023-10-24 | 横自然资(执法)决字〔2023〕6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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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19民终257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38元,由东莞市横沥镇山厦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已预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4-03-18 |
2 | 合同纠纷 | (2019)粤19民终5996号 | 被上诉人 | - | 649285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凯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29 |
3 | 合同纠纷 | (2017)粤1973民初15638号 | 原告 | - | 475613.7 |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横沥镇山厦股份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东莞市凯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东莞市凯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横沥镇山厦股份经济联合社返还横××镇××环路××商铺;
三、被告东莞市凯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按照每月租金23700元的标准向原告东莞市横沥镇山厦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商铺的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四、原告东莞市横沥镇山厦股份经济联合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东莞市凯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451913.7元;
五、驳回被告东莞市凯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2332元,由原告负担6166元,被告负担6166元,原告已预交本诉受理费;反诉受理费33252元,由原告负担16626元,被告负担16626元,鉴定费26460元,由原告负担13230元,被告负担13230元,被告已预交反诉受理费及鉴定费。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7 |
4 | 合同纠纷 | (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7932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横沥镇山厦股份经济联合社 被告: H某某 | 312000 | 一、解除原告东莞市横沥镇山厦股份经济联合社与被告H某某于2012年7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限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横沥镇山厦股份经济联合社拖欠的租金78000元。
三、限被告H某某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横沥镇山厦股份经济联合社违约金23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28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4-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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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7932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横沥镇山厦股份经济联合社 被告: H某某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3-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