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熊洋洋
91450325900069097E
--
-
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2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91条,法院公告45条,开庭公告6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1

法院公告 45

开庭公告 61

裁判文书 9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桂0325执恢116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09-02
2
合同纠纷
(2022)桂0325执恢11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桂0325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06-28
3
合同纠纷
(2022)桂0325执恢114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2022)桂0325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06-28
4
合同纠纷
(2022)桂0325执85号
申请人
-
--
终结对被执行人C某某、L某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2-06-27
5
合同纠纷
(2022)桂0325执386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2)桂0325执3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06-06
6
合同纠纷
(2022)桂0325执恢11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05-18
7
合同纠纷
(2022)桂0325民初73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被告:
L某某,Z某某,兴安县H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69981.19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与被告L某某、Z某某、兴安县H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二、被告L某某、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借款本金541074.77元、应收利息9344.58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57.21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29.63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2月17日,以后的利息、拖欠本金的罚息、应收利息的罚息,以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L某某、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9275元; 四、被告兴安县H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2-05-12
8
合同纠纷
(2022)桂0325执恢11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05-12
9
合同纠纷
(2022)桂0325民初73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被告:
L某某,桂林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3118.18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与被告L某某、桂林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二、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借款本金106831.69元并支付应收利息1390.09元、罚息15.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9.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2月17日,以后的利息、拖欠本金的罚息、应收利息的罚息,以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871元; 四、被告桂林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281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2-05-11
10
合同纠纷
(2021)桂0325执66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03-03

法院公告 4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更正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4-01-19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T某某、Z某某、桂林聚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3-08-10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3-07-1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T某某、Z某某、桂林聚合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3-04-04
5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G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2-07-10
6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2-07-10
7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C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2-06-19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桂林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2-04-30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W某某、桂林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2-04-07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G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2-03-13

开庭公告 6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桂0325民初7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被告:
桂林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4-03-12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桂0325民初150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被告:
L某某,H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3-07-06
3
其他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被告:
T某某,桂林聚合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Z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3-05-30
4
其他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被告:
T某某,桂林聚合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Z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3-05-30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325民初324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被告:
C某某,J某某,桂林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2-12-07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325民初75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被告:
Y某某,桂林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2-06-16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被告:
Y某某,桂林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2-06-14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325民初34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被告:
X某某,桂林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2-05-31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325民初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被告:
L某某,G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2-05-10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325民初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被告:
J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2-05-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