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巨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潘才林
91320481091527309K
50万元人民币
-
溧阳市天目湖工业集中区勤业路9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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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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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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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其他
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1000
无锡市滨湖区交通运输局
2023-02-09
滨湖交道罚〔2022〕00283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不当得利纠纷
(2020)苏0282民初11553号
原告
原告:
溧阳巨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O某某
100000
准许巨昕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巨昕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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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2
不当得利纠纷
(2020)苏04民终298号
被上诉人
-
100000
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溧阳巨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溧阳巨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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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3
不当得利纠纷
(2019)苏0481民初4222号
原告
原告:
溧阳巨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C某某
100000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溧阳巨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0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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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4
其他
(2016)苏0481行审53号
被执行人
-
--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苏溧)质监罚字[2015]第010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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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2018-03-06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不当得利纠纷
(2020)苏0282民初11553号
原告
原告:
溧阳巨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O某某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0-12-25
2
不当得利纠纷
(2020)苏04民终298号
被上诉人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4
3
不当得利纠纷
(2019)苏0481民初4222号
原告
原告:
溧阳巨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C某某
溧阳市人民法院
2019-09-12
4
不当得利纠纷
(2019)苏0481民初4222号
原告
原告:
溧阳巨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C某某
溧阳市人民法院
2019-06-2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481民初4315号
原告
原告:
溧阳巨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
2019-06-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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