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横琴新区正泰贸易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王康明
91440400065170190N
300万元人民币
-
珠海市横琴宝兴路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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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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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600028796
新标准
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审批部门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
2016-11-30
2099-12-31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1300000433
新标准
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审批部门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
2013-02-25
2099-12-31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旧标准
--
--
2033-03-04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8)粤04民终424、425号
上诉人
-
18464.5
一、维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0491民初821、833号民事判决第二、四、六项; 二、撤销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0491民初821、833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 三、变更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0491民初821、8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珠海市横琴新区正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M某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464.5元; 四、驳回珠海市横琴新区正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M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珠海市横琴新区正泰贸易有限公司、M某某各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珠海市横琴新区正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元,M某某负担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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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粤0491民初821、833号
原告
原告:
珠海市横琴新区正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34997.06
一、原告珠海市横琴新区正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M某某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079.4元; 二、原告珠海市横琴新区正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M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231.76元; 三、原告珠海市横琴新区正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M某某支付加班费2137.07元; 四、原告珠海市横琴新区正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M某某支付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548.83元; 五、驳回原告珠海市横琴新区正泰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珠海市横琴新区正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M某某各负担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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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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