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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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审批发〔2017〕82号 | -- | -- | -- | --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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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桂1022执保175号 | 其他 | - | 3750831 | 关于申请人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三叠地质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对被申请人南宁三叠地质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名下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在网络查控过程中,已按要求以3750831.00元为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南宁三叠地质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名下银行账户。本案保全事项已完成,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更多 | 2022-12-01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桂1022执保170号 | 其他 | - | -- | 关于申请人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三叠地质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对被申请人南宁三叠地质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在网络查控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南宁三叠地质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结案。特此通知 ...更多 | 2022-11-28 |
3 | 合同纠纷 | (2015)德民二初字第52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三叠地质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德保县沁源锰矿加工有限公司 | 474700 | 由被告德保县沁源锰矿加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三叠地质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勘查费人民币474700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30日起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8839元,依法减半收取4420元,由被告德保县沁源锰矿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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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4)河市民三初字第32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宜州市双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宁三叠地质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7 | |
2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4)河市民三初字第32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宜州市双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宁三叠地质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21 | |
3 | 其他 | (2014)宜民初字第772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宜州市双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宁三叠地质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2014-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