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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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0-07-03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11-25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19-12-17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11-25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9-07-05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11-25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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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601240768867334 | 设立通知书 | 建筑、装饰、市政、土石方、路桥、水利工程劳务分包(中介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3-09-10 | 2043-09-10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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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闽0629民初134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青龙安泰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福建中正置业有限公司,漳州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驳回江西青龙安泰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859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西青龙安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26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闽0629民初1341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江西青龙安泰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福建中正置业有限公司,漳州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驳回W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23 |
3 | 其他 | (2021)闽06执12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0-18 |
4 | 其他 | (2020)闽执复68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江西青龙安泰劳务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29 |
5 | 合同纠纷 | (2020)闽08执异28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江西青龙安泰劳务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0-04-09 |
6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9)闽01民初300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青龙安泰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市支行,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4928000 | 驳回原告江西青龙安泰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224元,由原告江西青龙安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08 |
7 | 其他 | (2017)闽0629执16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9-25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629民初1194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盛丰元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青龙安泰劳务有限公司,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00 | 一、江西青龙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盛丰元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福建省盛丰元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江西青龙安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2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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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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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江西青龙安泰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