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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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05 | --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详见申请书 | --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2-02-07 | 〔2019〕新0104民初573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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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5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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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0103执3631号 | 申请人 | - | 23145.4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某某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3145.40元(另含执行费247.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某某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C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3-07-25 |
2 | 合同纠纷 | (2022)新0104执143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5-1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0104民初1551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0183.15 |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减半计收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8.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83.15元 ...更多 | 2022-03-22 |
4 | 其他 | (2020)新0105执恢9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2 |
5 | 其他 | (2019)新0105执141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9)新0105执1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12 |
6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新01民终1786号 | 上诉人 | - | 558482.78 |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七项,即:一、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于2018年5月10日解除;二、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修复费用32831.6元;四、驳回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墙砖损失44275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067.17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暖气费2438.48元的诉讼请求;七、驳回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房租损失12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澳帮公司工程款30304.8元。
上述款项合计63136.4元,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清,逾期不予支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请求标的240758元,核定给付标的63136.4元,占请求标的的26.22%,一审案件受理费4911.37元,(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78%,即3623.61元,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22%,即1287.76元,评估费2000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8000元(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请求标的70238.4元,核定支持标的7102元,占请求标的的10.11%,二审案件受理费1555.96元(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89%,即1398.65元,由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1%,即157.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18 |
7 | 其他 | (2018)新0105民初495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245930.42 | 一、原告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于2018年5月10日解除;
二、被告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修复费用32831.6元;
三、被告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406.8元(133400元-20000元-75993.2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墙砖损失44275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067.17元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暖气费2438.48元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房租损失12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付原告款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1.3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29%即1424.29元,原告负担71%即3487.08元;评估费20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鉴定费60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本判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2-20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新01民终633号 | 上诉人 | - | 34355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88元,由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4-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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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0104民初1551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2-03-17 |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新01民终1786号 | 原告 | 原告: 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1 | |
3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7)新01民终633号 | 原告 | 原告: 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