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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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2016-10-19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10-20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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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宁0104民初18560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夏华盛阳物资有限公司,卞二雷 | -- | 准许原告X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更多 | 2022-11-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宁0205执689号 | 申请人 | - | 1582140.96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R某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582140.9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7-0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宁0205民初753号 | 原告 | 原告: 宁夏华盛阳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日某 | 1549836.16 | 被告日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宁夏华盛阳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519019.66元、逾期付款利息30816.5元,合计1549836.16元;2020年5月31日后逾期付款利息按年4.16%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9元(减半收取),原告宁夏华盛阳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日某负担9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0-06-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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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宁0205民初753号 | 原告 | 原告: 宁夏华盛阳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