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陈文跃
91441900079541562U
2777.18万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一路1号蜂汇广场1栋3608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粤19民终1459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0元,由Z某某负担18300元,L某某负担18300元(均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2-04-28
2
合同纠纷
(2021)粤19民终785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42.06元(P某某已预交),由P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1-10-15
3
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执9519号
申请人
-
--
本院(2021)粤1971执95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1-08-16
4
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32916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00834.53
一、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租金21822元、7月租金21927.58元、8月租金22913元,共计66662.58元; 二、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水电费3260.9元、5月水电费3427.33元、6月水电费4277.26元、7月水电费3838.37元、8月水电费3434.09元,共计18237.95元; 三、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的租金15934元; 四、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8部分计算:①以3260.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6月21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②以3427.3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7月21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③以4277.2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8月21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④以3838.3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9月21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⑤以3434.0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10月21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⑥以2182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5月21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⑦以21927.5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6月21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⑧以2291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7月21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3.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14.64元,被告承担1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12-30
5
合同纠纷
(2019)粤民抗146号
被申请人
-
--
本案指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9-10-12
6
合同纠纷
(2017)粤1971民初2765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蜂汇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63810.2
一、被告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首期租金23877元、租赁保证金43540元; 二、被告东莞市蜂汇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物业管理服务费19435元、物业管理服务费保证金35440元、推广费2776元、POS机收银系统使用费548元、POS机收银系统押金10000元、工作证工本费100元、装修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消防改造费8094.2元、装修押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7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2.1元,被告奇乐公司负担733元,被告蜂汇公司负担1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1-30
7
其他
(2017)粤1971民初27654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蜂汇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5251
一、被告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G某某返还首期租金36803元、租赁保证金73606元; 二、被告东莞市蜂汇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之日三日内向原告G某某返还物业管理服务费26836元、物业管理服务费保证金53672元、推广费3834元、POS机收银系统使用费500元、POS机收银系统押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10.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8.38元,被告奇乐公司负担1077元,被告蜂汇公司负担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12-11
8
合同纠纷
(2016)粤1971民初241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75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2016-12-19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民初3623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12-10
2
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民初3623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12-02
3
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民初3583号
其他
原告:
Z某某,P某某
被告: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3-29
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10218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1-21
5
--
(2020)粤1971民初10218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1-12
6
--
(2020)粤1971民初10218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1-12
7
租赁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32916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2-25
8
租赁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32916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奇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2-17
9
租赁合同纠纷
(2018)粤19民终4142号
其他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