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批先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 | -- | 2021-10-08 | 潼环执罚〔2021〕13号 | |
2 | 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金龙村1组108号开工建设玻璃制品(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夹胶玻璃生产、销售)加工生产项目。 ...更多 |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 |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1-08-04 | 潼环执改〔2021〕1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52民初1078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潼南区达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欣佳梯商贸有限公司 | 14917 | 被告四川欣佳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达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149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76元,减半收取94.88元,由被告四川欣佳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2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川0904民初16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X某某,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潼南区达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235177.02 | 一、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W某某10000元,该款已经支付。
二、剩余医疗费33930.34元,其中20%的部分即6786元由重庆市潼南区达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W某某赔偿。
三、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5303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W某某31194.34元。
综合上列一至三项,品跌重庆市潼南区达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6000元,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W某某支付75016.34元,向重庆市潼南区达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支付921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W某某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03元、鉴定费1850元,合计人民币2753元,由重庆市潼南区达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52民初1078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潼南区达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欣佳梯商贸有限公司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川0904民初16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X某某,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潼南区达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李勇奚玲龙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潼南区达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2018-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