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刘俊智
9123060455614607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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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未来城居住小区14a号商服楼【幢】1单元商服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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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黑0691民初84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
驳回原告W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58元,由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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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黑0104民初145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W某某,M某某,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12800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C某某货款12800元;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C某某利息(以本金128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至日止);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560元。上述费用原告C某某均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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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3
合同纠纷
(2015)庆民再字第17号
被申请人
-
3800000
一、撤销本院(2012)庆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本院(2012)庆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依海、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给付Z某某人民币380万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被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 司和第三人依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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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W某某、M某某、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2020-09-2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W某某、M某某、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2020-04-0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黑0604民初114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2019-04-29
2
--
(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17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Z某某,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3-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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