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董爱华
91360923MA35K9318T
75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黄金堆工业园嘉美路6号(承诺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拟建项目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1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宜环环评﹝2021﹞6号
新标准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焙烧10万吨锂云母制备母液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评批复
2021-01-22
2099-12-31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
91360923MA35K9318T001X
新标准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2021-10-09
2026-10-08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3
﹝上高税﹞许变更准字﹝2021﹞第﹝15﹞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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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税务局
4
上高国税许变准字〔2018〕第147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2099-12-31
上高县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924民初439号
被告
原告:
江西纬宏锂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01108.53
被告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纬宏锂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1108.53元。 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1元由被告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8××××9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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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923民初2534号
原告
原告:
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亚泰钨业有限公司
67969.72
限被告赣州亚泰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货款67969.72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赣州亚泰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54-003。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14×××07账户上,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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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3
合同纠纷
(2020)赣0121民初3739号
被告
原告: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爱华
76400
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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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09民终946号
上诉人
-
321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0元,由上诉人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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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0902民初10号
被告
-
117000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宜春路面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80000元部分的违约金自2018年6月27日起按本金80000元、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其中37000元部分的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本金37000元、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宜春路面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1497.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反诉费3125元,合计584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项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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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0902民初10号
被申请人
-
140000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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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C某某
上高县人民法院
2024-03-29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赣0923民初513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宜春聚星矿业有限公司,C某某
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
2024-05-17
2
--
(2024)赣0923民初687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树金材料有限公司,O某某,Z某某
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
2024-05-08
3
--
(2024)赣0923民初110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万载县中兰建材有限公司,L某某
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
2024-03-27
4
--
(2024)赣0923民初110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万载县中兰建材有限公司,L某某
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
2024-03-12
5
--
(2024)赣0923民初111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江西省健坤矿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
2024-03-07
6
股权转让纠纷
(2021)赣0923民初3348号
被告
原告:
江西泰品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M某某,D某某,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
2022-01-19
7
股权转让纠纷
(2021)赣0923民初3348号
被告
原告:
江西泰品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M某某,D某某,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
上高县人民法院
2022-01-0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924民初439号
被告
原告:
江西纬宏锂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宜春市宜丰县人民法院
2021-04-1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923民初2534号
原告
原告:
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亚泰钨业有限公司
上高县人民法院
2020-11-12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09民终946号
上诉人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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