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1-18 | -- | |
2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6-09-05 | 〔2016〕渝0117执5083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3-01-18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
1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更多 | 全部未履行 | (2016)渝0117执5083号 | 2016-09-05 | (2016)渝0117民初字第5468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渝0117执156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渝0117执1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5-16 |
2 | 其他 | (2016)渝0117民初7163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市合川区友林家具经营部 被告: 重庆市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20163 | 由被告重庆市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友林家具经营部返还借款本金20163元及利息(利息以20163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1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重庆市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09-26 |
3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6)渝0117民初546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市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31250 | 一、由被告重庆市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L某某312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125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重庆市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执行。 ...更多 | 2016-07-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渝0117民初7160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重庆市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6-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