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顾山电控厂

在业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吴卫强
91320281142222469G
20万元人民币
-
江阴市顾山镇南曹庄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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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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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3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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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苏0281执193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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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2
合同纠纷
(2021)苏0281民初1165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
被告:
无锡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顾山电控厂,吴卫强,L某某
1060857.78
一、无锡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承担利息和罚息【期内利息422.92元;逾期本金之罚息(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5%再上浮50%计算,每满一个浮动周期(12个月)后重新定价一次,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利率根据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5%再上浮50%计算);逾期期内利息之罚息(自2021年7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利息422.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5%再上浮50%计算,每满一个浮动周期(12个月)后重新定价一次,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利率根据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5%再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之复利(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逾期本金之罚息、逾期期内利息之罚息及罚息之复利的总和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5%再上浮50%计算,每满一个浮动周期(12个月)后重新定价一次,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利率根据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5%再上浮50%计算)】。 二、无锡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归还贴现本金13万元,并承担利息和罚息【逾期本金之罚息104.90元;期内利息329.69元;期内利息之罚息0.27元;逾期本金之罚息(截止至2021年7月27日为104.90元,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3%再上浮40%计算,每满一个浮动周期(3个月)后重新定价一次,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利率根据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3%再上浮40%计算);逾期期内利息之罚息(截止至2021年7月27日为0.27元,自2021年7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利息329.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3%再上浮40%计算,每满一个浮动周期(3个月)后重新定价一次,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利率根据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3%再上浮40%计算);逾期罚息之复利(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逾期本金之罚息、逾期期内利息之复利及罚息之复利的总和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3%再上浮40%计算,每满一个浮动周期(3个月)后重新定价一次,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利率根据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3%再上浮40%计算)】。 三、无锡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归还贴现本金18万元,并承担利息和罚息【逾期本金之罚息(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3%再上浮40%计算,每满一个浮动周期(6个月)后重新定价一次,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利率根据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3%再上浮40%计算);逾期罚息之复利(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逾期本金之罚息、罚息之复利的总和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3%再上浮40%计算,每满一个浮动周期(6个月)后重新定价一次,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利率根据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3%再上浮40%计算)】。 四、无锡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归还贴现本金19万元,并承担利息和罚息【逾期本金之罚息(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3%再上浮40%计算,每满一个浮动周期(6个月)后重新定价一次,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利率根据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3%再上浮40%计算);逾期罚息之复利(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已结逾期本金之罚息、罚息之复利的总和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3%再上浮40%计算,每满一个浮动周期(6个月)后重新定价一次,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利率根据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3%再上浮40%计算)】 五、无锡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支付律师费60000元。 六、江阴市顾山电控厂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条确定的无锡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七、吴卫强、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条确定的无锡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09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已预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负担339元,由无锡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顾山电控厂、吴卫强、L某某负担11970元,无锡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顾山电控厂、吴卫强、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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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3
合同纠纷
(2021)苏0281民初11659号
被申请人
-
1300000
冻结无锡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顾山电控厂、W某某、罗月芬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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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苏0281民初1165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
被告:
无锡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顾山电控厂,W某某,L某某
江阴市人民法院
2021-11-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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