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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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陕0525民初182号 | 被告 | 原告: 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 澄城县种子管理站,澄城县农业农村局 | 412640.48 | 一、解除原告澄城县XX城县种子管理站于2003年9月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澄城县种子管理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07年10月26日前各种损失费用共计335576.14元,2007年10月26日以后的损失被告应以工程款195140.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10月25日;并支付看门人员工资217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33元,由被告澄城县种子管理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20 |
2 | -- | (2019)陕0525执41号 | 申请人 | - | -- | 现通知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9日结案 ...更多 | 2019-04-09 |
3 | -- | (2018)陕0525行审1号 | 申请人 | - | -- | 对澄城县农业局作出的澄农(种子)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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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陕0525民初182号 | 被告 | 原告: 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 澄城县农业农村局,澄城县种子管理站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