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冠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闫士宝
91652301MA78440MXM
1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东路和谐时代广场A座13层1318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拟建项目1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其他
--
12560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04-07
昌市林罚决字〔2023〕第09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新2301民初7172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M某某,新疆绿冠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06749
一、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Q某某欠款436,095元;二、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Q某某迟延付款期间利息损失34,559元,并以436,0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1.3倍支付原告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0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2023-03-24
2
其他
(2022)新2301民初6503号
原告
原告:
新疆绿冠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新疆绿冠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新疆绿冠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20元,退付原告新疆绿冠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更多
2023-02-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