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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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 | 12560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 2023-04-07 | 昌市林罚决字〔2023〕第0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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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新2301民初7172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M某某,新疆绿冠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06749 | 一、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Q某某欠款436,095元;二、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Q某某迟延付款期间利息损失34,559元,并以436,0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1.3倍支付原告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0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24 |
2 | 其他 | (2022)新2301民初6503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绿冠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新疆绿冠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新疆绿冠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20元,退付原告新疆绿冠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更多 | 2023-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