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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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7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06-16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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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陕0113民初707号 | 第三人 | 原告: 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 34031.8 | 原告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403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09 |
2 | 劳动争议 | (2017)陕0113民初6853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68514 | 一、被告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5元,被告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22 |
3 | 劳动争议 | (2017)陕01民终7132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7-17 |
4 | 劳动争议 | (2017)陕0113民初366号 | 第三人 | 原告: 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 27310.36 | 一、原告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L某某支付经济补偿为13437.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被告L某某要求原告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陕西宾馆共同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3873元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09 |
5 | 劳动争议 | (2017)陕0113民初367号 | 第三人 | 原告: 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40608.16 | 一、原告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Z某某支付2016年6月份工资1558元。
二、原告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Z某某退还押金300元。
三、原告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Z某某支付经济补偿为37228.68元。
四、原告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Z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21.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09 |
6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6)陕0113民初9192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宾馆 | 4358125 | 准许原告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66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更多 | 2017-01-18 |
7 | 劳动争议 | (2016)陕0113民初239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陕西宾馆,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16770 | 一、被告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生活费167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14 |
8 | 劳动争议 | (2016)陕01民终95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Z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5-10 |
9 | 劳动争议 | (2016)陕0113民初2440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宾馆 被告: Z某某 | -- | 准许原告陕西宾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6-04-25 |
10 | 劳动争议 | (2016)01民终1669号 | 被上诉人 | - | 3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上诉人M某某与上诉人陕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