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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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50600727906452Y | 营业执照 | 经营管理漳龙高速公路漳州段及其配套设施;经省、市政府授权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负责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及维护、路障清理、车辆清障拯救(凡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项目应持证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更多 | 2022-03-10 | 2031-05-01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闽发改网审交通函﹝2023﹞147号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2023-12-20 | 2025-12-19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3 | 结字(2019)第005号 | 办结决定书 | 同意 | 2019-10-25 | 2099-12-31 |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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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闽06民终241号 | 被上诉人 | - | 8544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36元,由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20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闽06民终2575号 | 被上诉人 | - | 33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1-19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闽0602民初9842号 | 被告 | 被告: Q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16000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81835.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反诉原告G某某款项16000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66元,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5348元,被告G某某负担7418元。反诉费200元,由反诉被告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10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闽0602民初4145号 | 原告 | 原告: 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M某某,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公司 | 33586 |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路产损失33586元;
二、驳回原告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5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闽06民终1080号 | 被上诉人 | - | 113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6元,由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漳州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5-17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闽0602民初4836号 | 原告 | 原告: 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1:H某某,2:H某某,南靖信通运输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漳州营销服务部,L某某,S某某 | 110450 | 一、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漳州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保险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漳州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保险金人民币108450元。
三、驳回原告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88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2-11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闽06民终2265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 | 2017-10-19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闽0602民初4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Q某某,G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834600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73055.6元;
三、被告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合计79263.9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46元,减半收取6073元,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负担304元,被告G某某负担3461元,被告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27 |
9 | 其他 | (2013)芗民初字第515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C某某,X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 被告: 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3-06-28 |
10 | 其他 | (2013)芗民初字第515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K某某,C某某,H某某,XX阳 被告: 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3-06-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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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闽0602民初984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Q某某,G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7-12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闽0602民初984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Q某某,G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