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张育志
913607317442944353
20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楂林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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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9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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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原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被告王天阳支付2022年1月份至2022年7月份期间工资26120.11元; 二、驳回原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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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3-10-10
〔2023〕赣0731民初1178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 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邹运长支付货款11965元; 二、 驳回原告邹运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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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3-09-13
〔2023〕赣0731民初2223号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于)人社监理字【2022】09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由被申请人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72193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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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3-05-10
〔2023〕赣0731行审41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赣仲字(2022)第33号裁决书
--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3-01-09
〔2022〕赣07执459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一、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借款本 金4599999元; 二、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截至 2022年6月22日的利息49854.72元、罚息58110.93元、 复利968.06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599999元为基 数,复利以尚欠利息49854.7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7.21875%计算); 三、被告张育志、林金花对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 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 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82.5元,由被告于都县三星食 品有限责任公司、张育志、林金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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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2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2-10-19
〔2022〕赣0731民初2053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1 — 一、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赣州市财通 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190000 元,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5 日前向原告支付 50000 元,余款 自 2022 年 3 月起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止每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 付 14000 元(该款支付至开户行安远农商银行欣山支行,户名 赣州市财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账号 138149283000003659);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各项支付义务,被告应按双方 结算确认的欠款金额 246870 元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并另行向原 告支付违约金 37000 元; 三、案件受理费 5003 元,减半收取 2501.5 元,财产保全 申请费 1754 元,合计 4255.5 元,由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 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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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2-08-16
〔2021〕赣0731民初5814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育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观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息方法: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2021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育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观斌支付2021年6月8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算方法:以13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按2021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张观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78元,由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育志负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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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2-05-09
〔2021〕赣0731民初4381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张芳海工程款计人民币430000元及利息30000元(截止至2021年6月10日),共计460000元,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自9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50000元至还清欠款之日止(限每月5日前付清当月款项);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则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剩余未付款,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三、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张芳海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8224元,减半收取4112元,由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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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2-01-26
〔2021〕赣0731民初298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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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72088
(2024)赣07执83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8
2
57562
(2024)赣0731执430号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4-01-17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旧标准
--
准予许可
--
2099-12-30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赣B)许字﹝2021﹞第0199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粮食加工品;豆制品
2021-11-17
2025-11-02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3
913607317442944353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茶叶制品生产,豆制品制造,保健食品生产,酒制品生产,饲料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粮食收购,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新鲜蔬菜零售,新鲜蔬菜批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新鲜水果批发,水产品批发,豆及薯类销售,水产品收购,谷物销售,鲜肉批发,谷物种植,蔬菜种植,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包装服务,装卸搬运,粮油仓储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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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6
2099-12-31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赣0731执234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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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2
合同纠纷
(2022)赣0731执118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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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3
其他
(2022)赣0731执恢4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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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4
--
(2022)赣0731民初2053号
被告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被告: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育志,L某某
4708932.71
一、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借款本金4599999元;二、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截至2022年6月22日的利息49854.72元、罚息58110.93元、复利968.06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599999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49854.7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21875%计算);三、被告张育志、L某某对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82.5元,由被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育志、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90********,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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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6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赣0731民初299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育志
--
本案按原告Z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653元,减半收取8326.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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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6
其他
(2019)赣0731民初4543号
原告
原告: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S某某
12000
一、撤销于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1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9)赣0731执451号查封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的内容; 二、准许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C某某名下的位于于都县(不动产单元号为××号)及1-2栋217号杂间(不动产单元号为360731012014GB01026F00040066号)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本院(2019)赣0731执异24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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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7
追偿权纠纷
(2020)赣07民终3298号
被上诉人
-
2692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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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8
追偿权纠纷
(2019)赣0731民初4544号
原告
原告: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26920
一、撤销被告C某某与第三人S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2014年3月24日以双方名义共同出资购买于都县贡江镇学府商街三期1-2#3单元302室,合同号:20140303102归女方所有,女方无需支付财产分割费给男方”的约定; 二、撤销于都县人民法院(2015)于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三、驳回原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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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0731民初435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育志,Z某某
--
准许原告X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X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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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10
追偿权纠纷
(2018)赣0731民初1108号
原告
原告: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673989.66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赔偿款673989.66元; 二、驳回原告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2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凭证寄回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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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4-01-23
2
送达公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3-11-17
3
送达公告
劳动争议纠纷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3-10-23
4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2-03-17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3)赣07民终5154号
上诉人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赣0731民初222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3-06-26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赣0731民初298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1-08-18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赣0731民初298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1-07-26
5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9)赣0731民初4543号
原告
原告: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S某某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0-12-23
6
其他
(2020)赣07民终3298号
被上诉人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3
7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8)赣0731民初1523号
原告
原告: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D某某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18-08-15
8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8)赣0731民初2014号
原告
原告: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Q某某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18-08-15
9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8)赣0731民初2057号
原告
原告: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18-08-08
10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8)赣0731民初1338号
原告
原告:
于都县三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Q某某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18-06-0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