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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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21-10-30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21-07-14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城分局 | 2019-07-12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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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10-30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14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城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2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城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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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粤0605民初2209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佛山市跃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78739.12 | 一、佛山市跃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8739.12元予Y某某;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768.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8 |
2 | 其他 | (2021)粤0605民初1103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佛山市跃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Y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5-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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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2)粤0605民初2209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佛山市跃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