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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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人民币
-
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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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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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执55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浙0482执5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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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2
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执55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浙0482执5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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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3
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民初1740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吴卫
103008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租金10300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300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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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4
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民初1741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平湖市兴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42846.5
被告平湖市兴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租金42846.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2846.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元,由被告平湖市兴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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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5
合同纠纷
(2017)浙0482执60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现被执行人X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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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5
6
合同纠纷
(2016)浙0482民初784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X某某
43200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原斜桥小学(J某某)平房8间腾退并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租金43200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每日39.45元计算至被告实际腾退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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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7
合同纠纷
(2016)浙0482民初576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平湖市奕天服装有限公司
169200
一、被告平湖市奕天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合计113989.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7805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1842元,由原告负担492元,由被告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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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8
其他
(2016)浙0482行审8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平综执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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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5
9
其他
(2016)0482行审8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平综执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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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5
10
其他
(2016)0482行审8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平综执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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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5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W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07-0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民初1740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W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10-11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民初1741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平湖市兴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10-11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民初1741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平湖市兴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06-02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民初1740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W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06-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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