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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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2)观民一初字第0083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T某某,安庆精诚石化检测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 139326.9 | 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39326.9元(被告T某某垫付的53026.9元由原告返还)。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20元整(原告已预交2056元、被告T某某已预交1264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1320元;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