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妇产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缺陷预防控制研究所)

正常 华南民营企业
韦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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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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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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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0年7月15日,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其他
2020年7月15日,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询问笔录5份;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份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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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05-17
南卫医罚〔2022〕1号

裁判文书 2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桂0102民初10068号
被告
原告:
邓某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10000
一、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邓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共计85315.69元; 二、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某负担466元,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担2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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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2
--
(2022)桂7102行初246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被告: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驳回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账号:×××2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南宁凤凰岭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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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桂01民终13886号
被上诉人
-
--
--
2022-09-20
4
--
(2021)桂0107民初1038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将H某某、黄某某夫妇存放于其处的5枚冷冻胚胎交付给原告H某某。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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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5
--
(2021)桂01民终1277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上诉人南宁市中医医院已预交),由上诉人南宁市中医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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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6
--
(2020)桂01民终8685号
被上诉人
-
12340
一、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上诉人L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南宁市妇幼保健院赔偿上诉人L某某1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3491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59元(上诉人L某某1已预交),由上诉人L某某1负担7019元,被上诉人南宁市妇幼保健院负担234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L某某123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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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7
--
(2020)桂01民终927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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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8
--
(2020)桂01民终927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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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9
--
(2020)桂01民终927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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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10
--
(2020)桂0881民初83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1
被告:
桂平市人民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121406.9
11 一、被告桂平市人民医院应赔偿经济损失121406.9元给原告H某某1; 二、驳回原告H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1负担1211元,由被告桂平市人民医院负担2633元;鉴定费(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预付)11820元,由原告H某某1承担1182元,由被告桂平市人民医院承担10638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44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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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开庭公告 2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2)桂0102民初995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L某某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3-08-11
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2)桂0102民初1006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3-02-16
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2)桂0102民初995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H某某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3-02-09
4
--
(2021)桂01民终6713号
其他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19
5
--
(2020)桂01民终9276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被告:
Z某某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4
6
--
(2019)桂0102民初591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9-10-09
7
--
(2016)桂01民初402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龙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统计信息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06
8
--
(2018)桂0107民初10891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C某某
被告:
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9-01-28
9
--
(2014)西民一初字第212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宾阳县妇幼保健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8-07-06
10
--
(2017)桂0102民初128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450102
2017-04-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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